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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市财政归谁管?

来源:乌哈旅游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从工作内容上来讲。县长的直属领导是市长,在汇报工作的时候一般都是直接找市长汇报工作,而局办一把手的分管领导是副市长,在汇报工作,很多时候都是找分管副市长汇报,县长负责的是整个区域的所有政府工作,是面上的工作,而局办负责的工作一般都是条块型的,这种情况下,县长的成长速度要相对快得多。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副县长是副处级。在县一级,县处级的单位有县委、县政府、县政协、县人大,这四个是正处(县)级。2、几个常委部门:纪检委、宣传部、组织部、政法委、统战部等等是副处(县)级,正处级的县委书记、县长、县政协主席、县人大主任也是正县(处)长级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区长区有不同的级别。因此,区长也有不同的行政级别。(1)自治区简称也是区。这个区是省级单位。自治区政府主席相当于省长。(2)直辖市所辖的区是地市级,像上海市徐汇区是地市级单位。(3)副省级城市所辖的区是副地市级,像杭州市上城区就是副地市级单位。(4)一般地市级城市所辖的区为县处级单位。(5)有的县或县级市下面也设区,如开发区。这样的区,通常只是个科级单位。2、县长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下属的县长和其他的县长都是正处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归市管的,县城财政是归市管,市财政归省管,省财政归中央管的;下级归上级管的,就是这样一层管理一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财政所本身就是按公务员管理的,不是参公事业单位。其业务上由财政局管理;至于行政上,有些省份由乡镇政府管理,有些地方还是由财政局直接管理,属于县财政局派出机构。法律依据:《财政局财务管理规定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其它支出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支票及公务卡等支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归市管的,县城财政是归市管,市财政归省管,省财政归中央管的;下级归上级管的,就是这样一层管理一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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