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1)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2、绝对无过错责任(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2)饲养禁止饲养(指未经批准)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3)无免责事由,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1)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2)动物园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4、流浪狗、流浪猫致人损害的责任(1)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若遗弃、逃逸的动物被他人收养,则遗弃、逃逸期间结束,该动物致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承担责任,原饲养人不承担责任。(3)若将饲养的野生动物放还大自然,则不存在遗弃、逃逸问题,后来该动物致人损害的,原饲养人也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3种观点: 民法典动物致害责任构成要件有:1、有动物致害行为;2、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动物致害行为可以是损害的唯一原因,也可以是原因之一;3、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观上存在过错;4、产生了动物致害事实,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1种观点: (一)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动物致人损害,其损害后果往往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单纯的财产损害,如财产被动物撞击导致损坏。二是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如被动物追赶导致脚扭伤,被动物咬伤肌肉等。三是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如致残或在显著部位留下永久性的疤痕等;四是致人死亡。(二)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动物致害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其赔偿范围也不相同:1、造成单纯财产损害的,只需就其直接损失进行赔偿;2、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的,受害人需一定时间恢复,除赔偿直接损失外,还应支付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等;3、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的,应根据具体的伤残程度,赔偿医疗护理费用、失去的误工工资或其他收入、残疾生活补助金等;致人死亡的,还会涉及到救治费用、丧葬费、抚慰金、以及受害人生前抚养者(如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等。在实践中,对损害后果的计算,还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因为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赔偿额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二是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忽视可得利益的丧失以及致残的赔偿。三是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赔偿额偏低的状况。四是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应参照受害人近期的收入以及与其同等能力或受同等教育者的收入;五是对于受抚养者生活费的确定,应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或民政部门的救济标准;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是比较多的,一旦发生的财产或者是人身方面的损害,那么动物的管理者和饲养者都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但是有一些是属于流浪狗损失造成的损害,如果是存在着固定的喂养者的话,那么是需要由卫生人员承担相对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饲养动物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存在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的责任的情况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的也应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如下:一、须有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二、须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三、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2种观点: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须有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2、须有损害事实。3、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5、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饲养动物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存在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的责任的情况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的也应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如下:1、无过错责任原则;2、过错推定原则。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第2种观点: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须有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2、须有损害事实。3、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5、是否存在免责事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3种观点: 动物致害责任构成的条件包括:首先,致害物须为饲养的动物,饲养的动物也就是人们占有或控制的动物,处于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动物,不是饲养的动物。其次,须是动物的独立动作加害于他人。不受外力驱使或强制下而实施的自身动作,如果动物是在人们的强制或驱使下损害他人的权益,则不属于动物的独立动作,而是属于人的行为,如骑马践踏庄稼、驱使狗咬人等,这是行为人承担一般侵权责任。最后,必须存在损害后果,而损害后果与动物加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一、动物致害责任的抗辩事由:(一)受害人过错,如果动物造成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二)第三人的过错。(三)免责约定,如果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着明示或默示的免责约定的,则可预先免除责任,例如,驯兽员与马戏团之间、钉马蹄工与动物占有人之间即纯在默示的预先免责约定。二、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是如何规定的(一)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二)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四)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五)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六)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第1种观点: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括:1、须有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2、须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3、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对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法律赋于他们有严格管理动物的义务。凡动物致人损害,即推定其疏于管理,表明他们对动物致害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只要存在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同时不存在免责事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承担动物致害责任。一、如何处罚养狗不挂绳对于养狗人不栓狗绳的情况下,造成了咬人或者他人身体受伤的情况下,显然是需要追究狗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的。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民法典被猫狗抓伤后如何索赔被猫狗抓伤后应找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索赔。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仅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如故意逗猫狗、挑衅猫狗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才可以依法减轻或者不承担其动物饲养责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认定:1、须有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2、须有损害结果;3、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3种观点: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括:1、须有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2、须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3、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对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法律赋于他们有严格管理动物的义务。凡动物致人损害,即推定其疏于管理,表明他们对动物致害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只要存在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同时不存在免责事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承担动物致害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有哪些责任如果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或者减轻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则应当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有哪些责任?首先。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其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再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最后。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有什么责任?首先。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其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再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最后。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范围有哪些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范围:1、单纯的财产损害,如财产被动物撞击导致损坏;2、对人身造成暂时损害,如被动物追赶导致脚扭伤,被动物咬伤肌肉等;3、对人身造成永久性损伤,如致残或在显著部位留下永久性的疤痕等;4、致人死亡。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归责原则1、一般的无过错责任一般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以饲养人、管理人的过错为要件。在此类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免责或减轻责任。2、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2)饲养的动物为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情形。这两种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可以以受害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作为抗辩理由。3、过错推定责任在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动物园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而不承担责任。
第1种观点: 民法典规定动物侵权的民事责任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侵权人可向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或第三人请求赔偿,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2种观点: 动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侵权原则。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侵权有如下构成要件:1.存在加害行为。这种加害行为并非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的加害行为,而是自然人所饲养的动物对自然人的加害行为。2.损害事实的存在。一般情况下,这种损害事实应该是显性的。比如肉体的伤害,财产的损失。特殊情况下的损害事实也可以是隐性的。比如造成较长时间的心理恐慌、心理异常等等。这种损害事实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动物主动进攻引起。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动物的加害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又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动物园侵权造成损害的赔偿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找法网提醒,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3种观点: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性质是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破坏或损害环境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民事责任,是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其构成要件在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已有重要发展和变化,主要表现为:在行为人主观方面,不以过错为原则,而实行无过错责任;在行为方面,不以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而更加注重损害事实的客观性,有些合法行为(如排放污染物没有超过标准但造成损害)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在因果关系的认定和举证责任的承担方面,放松了传统法律规定的要求,在国外和我国地方性环境立法中已经开始实行因果关系的推定和举证责任的转移。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是什么侵犯著作权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实际案例中,侵犯著作权主要承担的是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当然,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侵犯著作权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而这三个责任并不是3选1的关系,是同时可以并行的。著作权人选择向行政机关进行投诉,请求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取证,并对侵权人进行一定的处罚后,还可以再另行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进行经济赔偿。《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