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类:省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区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公所。派出机构则比较多,如公安局派出的派出所,工商局派出的工商所等等。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派出机关有三类:第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第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区公所。第三,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2种观点: 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2、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3、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另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按法律规定在所管辖区域内设立的代表机关。派出机关不能构成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其权利是派委机关的延伸,因而是派出它的那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政府派出机关跟派出机构的区别是什么:1、设立的机关不同。派出机关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经批准后依法设立,派出机构一般由某一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如厅局委办依法设立。2、权限的范围不同。派出机关的职能是综合的、权限是多方面的,对所管辖的某一地域范围具有相当于一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能。派出机构则是基于某一单一的行政职能而设立的,它的权限单一而仅就某一类行政事务行使职权。3、两者的名称存在差别。派出机关只有三类,即在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前分别加上所在地、市、市辖区或乡、民族乡的名称即可。而派出机构的名称很难概括,往往在其名称前要反映出设置这一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同时又要反映出该派出机构管辖地域的名称,如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太平庄派出所。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人民政府派出的国家行政机关,而派出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派出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在乡(镇)人民政府系统中,只有乡(镇)人民政府一个行政主体,除行政法律规范授权的情形外,其他任何内部机构或派出机构都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派出机构分类如下:1、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例如公安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2、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例如规划分局和环保分局。另外,审计署在各地的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也属于派出机构。所谓派出机构,是指建和用的权力都属于上级部门。而派出所建制上属于上级公安局,用权上也属于公安局,虽然驻地在乡镇,但是不受乡镇任何强制支配,乡镇只能请求配合工作。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衍生问题:派出机构和派出机关的区别派出机关是一级政府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按管辖地区授权委派的代表机关。如我国省政府下设的行政公署等。派出机关不构成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其权力是委派机关的延伸,因而是派出那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分支机关。派出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管辖的某一区域内设立的管理具体事务的代表机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派出机关有三类:第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第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区公所第三,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由本机关复议的有两种情况:①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复议机关:(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申请人选择复议机关,可以向:①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②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八条 政府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关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衍生问题:成为被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有哪些?一是应当是行政机关,而且是具有外部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一些经法律、法规授权施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其共同的特点是对外有行政管理职能,监察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尽管也是行政机关,由于其不行使对外的管理职能,不会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二是实施了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该行政机关(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实施申请人所指控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实施的行为与复议请求无因果关系,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三是经复议机关确认并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说明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确定该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为被申请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人民政府派出的国家行政机关,而派出机构是政府职能部门派出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在乡(镇)人民政府系统中,只有乡(镇)人民政府一个行政主体,除行政法律规范授权的情形外,其他任何内部机构或派出机构都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类:省人民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区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和县人民政府派出的区公所。派出机构则比较多,如公安局派出的派出所,工商局派出的工商所等等。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派出机关有三类:第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第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区公所。第三,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