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所以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是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自治州的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没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这句话是错误的,正确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