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省级人民政府,是国家一级行政区政府所在。省长是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域单位省的行政首长。主要包括省委、政府、人大、政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共有21个机构,分别是财政、审计、发展和改革、民政、劳动、卫生、城建、林业、水利、交通、统计、经贸、农业、环保、安检、人士、司法、文化、教育、公安、计生等21个职能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权行使职能,职责一般都是由法律具体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四)决定本行政区域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五)选举人民公社主任、副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决定镇长、副镇长的人选;(六)听取和审查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七)改变或者撤销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八)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九)保障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应有的自主权;(十)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一)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少数民族聚居的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省级人民政府,是国家一级行政区政府所在。省长是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域单位省的行政首长。主要包括省委、政府、人大、政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县级政府一般都有政府办,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工信局、交通局、教育局、文体新闻出版局、农牧局、审计局、计生局、人社局、林业局、水利局、城建局、粮食局、发改局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省: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江西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台湾省;2、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直辖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4、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依照前款规定制定规章,须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省级政府包括自治区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省政府和直辖市政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省级人民政府,是国家一级行政区政府所在。省长是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域单位省的行政首长。主要包括省委、政府、人大、政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省级部门有三大类,分别是党委、政府、群众团体。省直机关主要分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检察院、法院等几类。直属单位就是直接归中央某部委管的单位,省属单位就是归省里管,省直属单位是指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政府组成部门所直属的事业单位,一般为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按照级别和所属部门可以分为中央级事业单位,如中央电视台(副部级);省属事业单位,如省属各高校,省直各大医院,省级各科研院所,省政府及组成部门所直属的各事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所属的各事业单位;县属事业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所属的各事业单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省级政府包括自治区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省政府和直辖市政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省级人民政府,是国家一级行政区政府所在。省长是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域单位省的行政首长。主要包括省委、政府、人大、政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我国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部、国务院直属机构、各级地方行政机关。1、 国务院部(25):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监督,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资源,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2、国务院直属机构(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赞处,国务院机关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3、各级地方行政机关:(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市,直辖市各区,自治州人民政府; 县,自治县,市辖区和无区的市; 和乡(镇)人民政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都是行政主体。(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省级人民政府,是国家一级行政区政府所在。省长是地方最高一级行政区域单位省的行政首长。主要包括省委、政府、人大、政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省: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江西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台湾省;2、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直辖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4、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依照前款规定制定规章,须经各该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3种观点: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市、县和乡镇四级,分别行使不同的职权和管理范围。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设立的,由省、市、县和乡镇四级构成。其中,省、市、县是地方政府的主体,乡镇则是县级政府下的基层政府。省级行政区域直接隶属于中央政府,由省长领导,拥有较大的行政和立法权力,负责本地区的整体发展规划、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等工作。市级行政区域由市长领导,负责本地区的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工作,既是省级政府的下属单位,也是县级政府的上级单位。县级行政区域由县长领导,负责本地区的基础设施、农村发展、教育卫生等工作,是乡镇政府的上级单位。乡镇政府是县级政府下属的基层政府,由乡镇长领导,主要负责乡村建设、农业生产、社区管理等工作。各级政府的权利和职责有哪些差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条例》,省、市、县、乡镇四级政府的权利和职责各不相同。省级政府拥有最大的行政和立法权力,负责整体发展规划和各项公共事业建设;市级政府主要负责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县级政府则是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发展和社会管理的主要责任方;乡镇政府则是乡村建设和农业生产的基层单位。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市、县和乡镇四级,每个级别都有其独特的职责和管理范围。各级政府要加强协作、提高效率,共同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条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设市、县、自治县、自治市、旗、自治旗、林区、特区、特别行政区、群岛及其它区域行政区划,实行合并设区、调整设区、设立新区的制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省委是党的机关,省政府是政府机关。省政府,又称省级人民政府,是国家一级行政区政府。与省委、省人大、省政协并称"四大班子",其主要负责人称为省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由以下14个部门组成:1、省纪律检查委会员2、省委办公厅3、省委机要局4、省委信访局5、省委组织部6、省委老干部局7、省委宣传部8、省委统战部9、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10、省委政法委员会11、省委政策研究室1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3、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14、省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务院和省政府之间不是隶属关系,而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国务院隶属机构是是他的办公厅。领导:可以更改下级的决定。比如国务院和省政府(国务院行政复议撤销省政府红头文件),市政府和市公安局。上下级人民政府、上下级检察院。国务院和省政府都是独立法人,国务院和省政府独立核算,省政府如果财政亏损的国务院不会给它买单。后面的监督和知道也是如此理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省委是党的机构,省委主要负责人为省委书记,是省的第一领导人。省政府是国家一级行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称为省长。省长是省政府的一号人物,是省的第二领导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由以下14个部门组成:1、省纪律检查委会员2、省委办公厅3、省委机要局4、省委信访局5、省委组织部6、省委老干部局7、省委宣传部8、省委统战部9、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10、省委政法委员会11、省委政策研究室1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3、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14、省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省委是党的机关,省政府是政府机关。我们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省委是一个省的实际最高领导机关,省委书记也就是一个省的第一把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省委的全称是中国共产党某省委员会。省政府的全称是某省级人民政府。例如在山东省,省委是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省政府是山东省级人民政府。区别如下:省委是党的机构,省委主要负责人为省委书记,是省的第一领导人。省政府是国家一级行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称为省长。省长是省政府的一号人物,是省的第二领导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省委领导:书记一人,副书记二人,常委十人。省委机关领导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省委下设:纪委机关:(一)办公厅(二)监察综合室(三)调查研究室(四)宣传教育室(五)党风廉政建设室(六)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室(七)执法监察室(八)政策法规室(九)信访室(吉林省行政监察举报中心)(十)纪检监察一室(十一)纪检监察二室(十二)纪检监察三室(十三)纪检监察四室(十四)纪检监察五室(十五)案件审理室(十六)干部管理室(十七)机关事务管理室(十八)老干部处省委办公厅:内设机构有:机要局(副厅级)、保密局(副厅级)、办公室、秘书处、综合室、常委办、行财处、人事处(机关党委)、离退处、接待办、信息处、机要交通处、网管处、信访办、保卫处、文印中心、车队。组织部:下设:老干部局(副厅级)、办公室、政策研究室、组织处、农村组织处、综合干部处(干部一处)、地方干部处(干部二处)、党政干部处(干部三处)、企业干部处(干部四处)、科教文卫干部处(干部五处)、干部培训处、干部监督处、信息处、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人才工作处、电教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宣传部:(一)办公室(二)理论教育处(三)新闻出版处(四)文化艺术处(五)宣传处(六)企业宣传处(七)文明单位建设指导处(八)党员教育处(九)干部处(十)机关党委政法委(综治办):(一)办公室(二)研究室(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室(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二室(加挂省维护稳定办公室牌子)(五)执法监督室(六)政治部统战部:1、办公室 2、政策理论研究室3、党派处4、联络处5、干部处6、经济处7、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处 8、民族宗教工作处 9、机关党委10、宣传信息办公室政策研究室:综合处、经济研究处、政治研究处、文化研究处、社会研究处、国际研究处、农村研究处。省直机关工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群工部、研究室、资产管理处、总务处、信息中心。人大和政协主要是一些专门委员会,机关下边主要是办公厅。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省委是党的机构,省委主要负责人为省委书记,是省的第一领导人。省政府是国家一级行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称为省长。省长是省政府的一号人物,是省的第二领导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部、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是由以下14个部门组成:1、省纪律检查委会员2、省委办公厅3、省委机要局4、省委信访局5、省委组织部6、省委老干部局7、省委宣传部8、省委统战部9、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10、省委政法委员会11、省委政策研究室12、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3、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14、省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八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3种观点: 是政府机关。省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为正厅级,挂省政府参事室牌子。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省政府要求,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二)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三)围绕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报送发布的公文,起草省政府领导同志讲话稿和其他文稿。(四)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各部委、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发送省政府的公文。研究省各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市、区)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五)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市、区)政府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六)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突发事件信息,传达和督促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七)负责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政协交省政府的有关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八)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报送重要政务信息。收集编写信息,准确反映动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对策建议。(九)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工作。(十)负责省政府参事、省文史研究馆馆员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十一)联系省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及省地方志办公室有关工作。(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省政府办公厅设下列内设机构:值班室(省政府总值班室)、会议处、联络处、文电处、综合一处、综合二处、秘书一处、秘书二处、秘书三处、秘书四处、秘书五处、秘书六处、秘书七处、秘书八处、信息处、省政府督查室、政务公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新闻协调处、人事处、行政处、技术服务处、参事馆员服务处、参事业务处、文史业务处、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处。法律依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