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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多少

来源:乌哈旅游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三千以下的,每五十人至一百人选代表一人;人口超过三千至七千的,每一百人至一百五十人选代表一人;人口超过七千的,每一百五十人至三百人选代表一人。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至少不得少于十五人,至多不得超过七十人。 二、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一万以下的,每一百人至二百人选代表一人;人口超过一万至三万的,每二百人至四百人选代表一人;人口超过三万的,每四百人至一千人选代表一人。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至少不得少于二十人,至多不得超过九十人。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至少不得少于三十人,至多不得超过四百五十人。乡、民族乡应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在三千以下的,选代表一人至三人;人口超过三千至七千的,选代表二人至五人;人口超过七千的,选代表四人至九人。镇应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五百人至一千五百人选代表一人;人口特多的镇应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至多不得超过三十人。四、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十万以下的,每五百人至一千人选代表一人;人口超过十万至三十万的,每一千人至一千五百人选代表一人;人口超过三十万的,每一千五百人至二千人选代表一人。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至少不得少于三十五人,至多不得超过三百五十人。五、乡、民族乡、镇应选的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第九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八十五人;(二)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三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四十五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八十五人;(二)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三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四十五人。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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