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湟中发展规划 法律问题

来源:乌哈旅游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明晰县域功能定位,形成县域经济发展新格局。把握我省区域协调发展的新机遇,发挥各县在东部城市群中的区位优势,提升城镇载体功能,增强县域经济自我发展能力。三县要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和服务业,积极发展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特色工业园区,实现差别化、特色化发展。大通建成新型工业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县、自然风光民族风情旅游胜地和西宁卫星城市;湟中建成新型工业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区、藏传佛教旅游圣地和西宁民族民间工艺品展示中心;湟源建成全省农区生态畜牧业养殖示范县和文化旅游名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投资的支撑和拉动作用,西宁市确定了2021年市级重点建设项目150项,主要涉及农牧水利、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商贸流通、生态环保、房地产开发、工业、政法及其他等领域,项目总投资2053亿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青豫特高压直流、格库铁路、西成铁路、西宁机场三期改扩建等一批项目建成或开建的基础上,青海省重大项目建设继续加大马力。从青海省发展改革委获悉,目前,青海省已在7个重点领域谋划储备第一批239个省级重大项目,以承接国家扩大有效投资政策落地,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力支撑青海省“十四五”各项目标任务,持续拓展投资空间,顺利推进项目建设。为持续扩大有效投资,合力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青海省发展改革委结合“十四五”规划及远景目标任务,对标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方向,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会同相关部门、单位,集中精力谋划储备了这批重大项目。这批项目涉及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民生保障以及水利、交通、能源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共239项。其中,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方面,重点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长江大保护、国土绿化等领域,谋划推进三江源、祁连山、青海湖等板块生态保护与治理等工程,全力加快国家公园示范省建设等;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方面,重点围绕“一带一路”、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兰西城市群建设等国家战略,谋划推进国网干线、城际铁路、跨区域引调水、防洪枢纽等工程,着力优化交通枢纽布局、提升水资源保障能力。巩固能源发展基础方面,谋划推进输电通道、新能源开发等工程,持续打造“绿电特区”;强化信息设施领域弱项方面,着力推进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型基础设施工程;培育新动能方面,探索深加工产业链,谋划推进碳纤维、高纯氧化镁、镁合金产业集群构建等项目,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惠民生方面,持续谋划一批加强农牧民居住条件改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重大惠民工程,着力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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