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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管理和考核制度

来源:乌哈旅游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养殖场在场领导与管理指导下,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一定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1、养殖场人员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权力,承担责任。2、养殖场主管领导对全体员工和日常事务的管理,对场负责,及时汇报养殖场情况。3、各岗位员工坚守岗位职责,做好本质工作,不得擅自离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国家支持草原牧区开展草原围栏、草原水利、草原改良、饲草饲料基地等草原基本建设,优化畜群结构,改良牲畜品种,转变生产方式,发展舍饲圈养、划区轮牧,逐步实现畜草平衡,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养殖场管理制度免疫制度:准时准量免疫接种,做到头头免疫注射。 用药制度:采用环保型消毒剂,严禁使用毒性杀虫剂和毒性灭菌(毒)防腐药物;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分发使用必须为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检疫申报制度: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动物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未经检验申报的动物禁止调入本场。 疫情报告制度: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第一责任人。消毒制度:装卸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前、卸后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开展消毒工作,要规范使用消毒产品,领取配置应有记录,手续齐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宜实行小单元式饲养,实施“全进全出制”饲养工艺;二、合理控制猪的饲养密度;三是夏天降温、冬天保温,保持生猪生长所需的温度和湿度;四、采取机械通风等措施,保持舍空气新鲜,使猪舍空气境质量符合NY/T388标准;五、猪饮用水质符合NY5027标准,保持饮水清洁、卫生;六、不喂发霉、变质的饲料;七、经常清洗消毒饮水、饲喂料槽和工具。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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