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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因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咋处理

来源:乌哈旅游
第1种观点: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死亡而撤销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调查。并按以下情形处理:(1)负责侦查的部门进行调查应当查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死亡的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情况,并可以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查询、冻结。(2)负责侦查的部门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二十七条一、犯罪嫌疑人死亡涉案财物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包括以下内容:1、查封不动产、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财物,应当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或者交持有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保管,登记并写明财物的名称、型号、权属、地址等详细情况,并通知有关财物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手续。2、扣押物品,应当登记并写明物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缺损特征和来源等。扣押货币、有价证券,应当登记并写明货币、有价证券的名称、数额、面额等,货币应当存入银行专门账户,并登记银行存款凭证、内容。扣押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以及违禁品,应当拍照,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鉴定。3、冻结存款、汇款、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登记并写明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4、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四章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3种观点: 第二百七十七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第二百七十八条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二百七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的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于不能认定是违法所得的,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诉、抗诉。第二百八十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对于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一、受害人基于非刑罚判决获得物质损失的救济途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都由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根据法条体现的精神实质,除自由刑外,对刑事判决中涉及的财产刑,以及追缴违法、责令退赔非刑罚处罚的部分,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对于已经扣押在案的犯罪违法所得,收没上缴国库的或者返还给受害人,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实际操作没有障碍。而对于没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已明确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害人损失,如何执行,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3年关于财产刑再执行、赃款再追缴专项清理活动中,出台规范性文章,可参照执行(一)申请执行的主体及条件。申请执行的主体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申请执行的一项重要条件是提供可供执行的被告人的财产。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已经查明违法所得已由被告人自己挥霍,无法追缴,则必须由被害人提供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受害人举证情况,作出刑事裁定书,移送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或者退回受害人不予执行。如果在刑事诉讼中已经查明,被告人将违法所转化为其他财产或者用于家庭日常开支,经受害人申请后,裁定对这部分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同时依职权追加其家属为被执行人,共同退赔。这部分违法所得执行后,不足部分,仍应由受害人进一步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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