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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对培训新增内容

2024-12-10 来源:乌哈旅游
第1种观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施工管理人员年度安全培训内容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安全基础知识第一章 建筑法律、法规。 2第一节、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 2第二节 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 3第三节、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5第四节 安全岗位责任制。 6第五节 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十个不准》。 6第二章 建筑施工安全知识。 7第一节 安全基本常识。 7第二节 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8第三节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知识百问。 15第四节 施工现场常见工种安全操作常识。 22第五节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30第三章 社会公德知识。 32第四章 职业道德知识。 34第五章 卫生防疫。 36第一节 卫生规定。 36第二节 疾病防疫知识。 37第三节 防止中毒知识。 37第六章 操作技能。 38第七章 工地工伤救护。 48第一节 高处坠落伤员的急救。 48第二节 中暑急救。 49第三节 触电事故中的伤员急救。 49第四节 坍塌事故中的伤员急救。 51第五节 机械伤害中的伤员急救3.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有哪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形式很多,"三级"安全教育是安全教育的一种形式,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对新员工的饿教育制度.那么,什么是"三级"安 全教育?新员工通过"三级"按教育培训能学到哪些东西? 一,什么是"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是企业安全教育的基本教育制度.教育的对象是新进厂的人员,包括新进入的员工,临时工,季节工,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教育,班组级安全教育. 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1.厂(矿)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劳动纪律.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有关事故案例等. 2.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和规章制度.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窜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事故案例等. 3.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岗位按操作规程. 生产设备,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距)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 事故案例等. 三.企业"三级"安全教育的组织实施 厂(矿)级按教育培训一般由认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管理部门共同实施.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车间(工段,区,队)负责人 会同车间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会同安全员,带班师傅组织实施 四."三级"安全教育与其他安全教育的关系 "三级"安全教育是最基础的安全教育,新员工除要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外,还必须接受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复工教育,"四新"教育,特别 是要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还必须接受专门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才能上岗作业."三级"安全教育不能代 替其他教育,其他教育也不能代替"三级"安全教育,员工只有通过这些教育培训,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从而实现安全生产. 五.特种作业教育和其他形式教育 1.什么是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其作业的场所,操作的设备,操作内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以及周围设施的 按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由于特种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承担的风险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便会带来较大的损失.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必 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安全操作技术训练,并经严格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及人员的范围 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洁工. 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矿山通风作业.含主风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检测工,测风测尘工. 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工. 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矿山救护作业. 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经国家局批准的其他的作业. 3.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年龄满18周岁. 身体健康,无防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胜利缺陷. 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安全技术理论.包括安全基础知识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 实际操作.包括安全基础知识和安全技术理论知识. 实际操作.包括实际操作要领及实际操作技能. 5.特种作业人员复审培训内容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有关本工种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对上次取证后个人安全生产情况的经验教训进行回顾总结. 6.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事故案例等. 7."四新"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按照事实的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员工安全教育如何搞好——安全教育的内容(3) 1“三级”安全教育 新员工入厂首先进行“三级”教育,包括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要求“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建筑工地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资料参考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涉及劳动防护用具,保障作业人员安全施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涉及安全生产3《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涉及安全生产制度,各单位责任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涉及特种设备安全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涉及临时安全用电6《工伤保险条例》,涉及及时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7《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涉及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施工队(民工)也就是买此类保险。我能想到的就这么多了。5.法律法规对安全培训有哪些要求一、培训要求:1、必须对单位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员工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培训内容:1、“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关员工教育和培训内容。如:从业人员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2、对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有毒有害气体、触电、机械伤害等)3、“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从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要求、配备规定、佩戴要求等相关内容进行培训。4、班前班后会记录、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监测记录、检验记录、会议记录、隐患上报规定、事故上报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5、《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司炉工上岗操作证》、《电工进网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培训。 6、特种设备监测检验规定进行培训。(锅炉 、安全阀、等)7、员工法律法规意识的调查表反映出的法律法规问题。8、国家新出台的安全政策、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9、员工日常工作中暴露出欠缺的法律法规。三、培训准备 1、根据培训主要内容收集整理资料编写讲议。2、制定“培训计划安排表”。(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教师、组织单位、培训参加人数。)3、制定培训管理制度。4、根据培训内容制作《法律法规试卷》。四、考核 1、培训结束后要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书面考试。 2、对试卷要进行判卷、打分,6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的重新组织培训考试。五、培训管理 所有培训的签到表、分数登记表、培训计划安排表、培训讲义等资料和记录进行整理装订存档,妥善保存。员工获取相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有效途径:1、公司为各单位定有“中国安全生产报”、“长治日报”、“山西日报”等报刊,通过阅读获取。2、公司每旬下发内部报刊“食品安全”报到分公司,由分公司下发到各车间、班组,便于员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3、通过分公司的宣传栏、板报及各种会议来获取。4、员工参加单位内部或外部举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班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5、通过网络查询下载、看电视等媒体可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6.工程建设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包含哪些内容1、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编制依据为公司年度安全管理工作计划,项目部安全保证计划、国家有关规定。2、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由项目部安全员编制,项目经理审批,施工员负责实施。3、项目部安全员负责建立《专兼职安全员名册》、《特种人员名册》、《管理人员安全教育计划》。制定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经项目经理审批后由项目部办_公室实施。4、项目部安全员负责对新工人进行项目部级、班组级入场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为:《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教育卡相关内容。5、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项目部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项目部安全员负责组织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职工日常安全教育、季节性施工安全教育。6、职工必须接受安全培训教育,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7、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持上岗证,每年还必须根据长春市有关部门安排接受安全专业技术培训。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指定部门技术和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证后, 方可上岗。必须按规定进行复训、年审。9、待岗、转岗、换岗的职工,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知识教育。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使用新设备的工人,必须进行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教育,方准上岗作业。ll、新进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部、班组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A.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B.项目部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C.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三级安全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50学时。三级安全教育的资料要收集归档,职工要进行书面考试,试卷编号存档。12、随着季节的变换,要根据施工季节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防冻防滑,防署防雷,防风防汛等教育。13、随着施工的进程,要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特点,进行阶段性的安全教育。14、节假日前后,要针对思想麻痹和不稳定,纪律松懈而易发事故的特点,进行思想和纪律教育。15、要做到集中时间教育与日常教育相结合,特别是要坚持日常教育,搞好现场教育。1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根据企业的发展和形势拓展内容,要包括文明、卫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内容。17、要通过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事故急救知识教育,以防发生事故后,由于抢救不当,造成扩大事故的后果。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7.安全生产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安全生产工作历来强调“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之一是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是让职工了解和掌握安全法律法规,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的主要途径,是保证安全生产,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一、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 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是让职工了解和掌握安全法律法规,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职工安全意识的主要途径,是保证安全生产,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建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健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可见,安全教育培训,不仅是安全工作的需要,更是在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的大是大非问题。大量事实证明,任何安全事故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而物的不安全状态也往往是由于人的因素造成的。由此可见,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是人。人的行为规范了,不出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人的安全意识增强了,可以随时发现并纠正物的不安全状态,清除安全事故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因此,必须教育培训等手段,加强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及操作水平,增强自我防护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二、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现状 尽管安全教育培训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是法律所规定的责任,但是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却忽视了对这项工作的落实,从企业的经营者到工程项目负责人,往往只重视施工产值和经济效益,对安全工作只是被动地应付上级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安全教育培训更是流于形式,有的管理人员不经过培训就上岗,新工人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就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忽视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特别是当前建筑企业有大量的农民工涌入,他们对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特点不了解,对施工现场的情况不清楚,对安全基础知识和操作规程没掌握,在施工生产中自我防范意识较差,如不加强培训,更容易造成对自己或对他人的伤害,以致于酿成重大安全事故。可见,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好,是企业管理中的一大漏洞,是施工现场**大的安全隐患。 三、怎样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工作搞得好不好,领导是关键。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结合建筑行业的特点,考虑施工企业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经常化。 企业的经营者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其本身对安全工作的态度以及投入工作的力度对整个企业的安全工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只有领导的思想认识提高了,才能将安全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才能投入较大的精力,自觉地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安全生产的知识,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并组织实施本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本企业有关人员积极参加培动。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只有项目负责人的安全意识增强了,思想重视了,才能真正重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才能使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增强安全生产的意识,掌握必备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在施工过程中遵章守纪,不出现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行为,达到预防安全事故的效果。安全教育培训可采用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如举办各种培训班、报告会、研讨会、安全知识讲座、安全知识竞赛、典型事故图片展、电视片、黑板报、简报、发放宣传品等形式。总之,安全教育培训要形象生动求实效,避免枯燥无味走过场,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四、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思想教育。主要是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提高全体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在施工生产中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安全生产的政策,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利用过去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案例及给社会、给家庭造成的损失,对职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2、创安全知识教育。全体职工都必须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使职工掌握必备的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知识教育的内容:本企业的生产状况、施工生产工艺、施工方法、施工作业的危险区域、危险部位、各种不安全因素及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及各种安全技术规范。3、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就是要结合本专业、本工种和。8.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基本规定有哪些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教育培训包括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人员资格审定等工作内容。2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应依据类型、对象、内容、时间安排、形式等需求进行编制。3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类型应包括岗前教育、日常教育、年度继续教育,以及各类证书的初审、复审培训。4 建筑施工企业新上岗操作工人必须进行岗前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安全操作规程; 3) 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4)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产生的后果; 5) 预防、减少安全风险以及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的基本措施。5 建筑施工企业应结合季节施工要求及安全生产形势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6 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应按规定对所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继续教育,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2) 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7 企业的下列人员上岗前还应满定下列要求: 1) 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 企业的技术和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依法取得必要的岗位资格证书;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8 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统计、汇总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资格认定等相关记录,定期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第2种观点: 一、安全法律法规1、安全法律法规如下: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二、驾驶机动车要遵守哪些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呢?1、责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和方针,实现零违章、零事故、零伤亡、零损失、零投诉的目标,保障交通安全;2、责任内容:(1)对新进场驾驶员具备的资质和身体状况进行审查,建立机动车辆和驾驶员档案;(2)驾驶员必须经安全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并定期复审有效。对新进场驾驶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统一对机动车辆和驾驶员进行编号(车辆和驾驶员编号一致),发放上岗证;(3)充分利用安全日活动,定期组织或督促驾驶班组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坚持每日班前安全讲话,督促和指导驾驶员提高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4)加强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检查巡视,督促驾驶员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对查出的隐患,及时安排维修,排除故障,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5)不违章指挥;(6)为驾驶员提供良好的安全行车环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注意检查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否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颁发,证书是否过期或者是否持证上岗。(二)注意检查各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和企业培训管理制度、计划、个人档案、考核记录等是否健全、完整、准确、规范。(三)注意检查各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执行各级各类人员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情况;注意检查培训机构,依据各省(市、区)物价管理部门培训收费批文,收取费用情况。(四)注意检查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在有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五)注意检查证书培训记录。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为48小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6小时;一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为32小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2小时;高危企业新工人培训为72小时,每年再培训20小时;一般企业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为24小时。(六)注意检查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情况。《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第二款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六条 第二款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第三十六条 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注意检查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否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颁发,证书是否过期或者是否持证上岗。(二)注意检查各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和企业培训管理制度、计划、个人档案、考核记录等是否健全、完整、准确、规范。(三)注意检查各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执行各级各类人员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情况;注意检查培训机构,依据各省(市、区)物价管理部门培训收费批文,收取费用情况。(四)注意检查企业“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在有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的机构培训。(五)注意检查证书培训记录。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为48小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6小时;一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为32小时,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2小时;高危企业新工人培训为72小时,每年再培训20小时;一般企业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为24小时。(六)注意检查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情况。《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第二款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六条 第二款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第三十六条 安全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八条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中,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或者其批准文件、证件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其批准文件、证件记载的经营项目用语与原登记表述不一致或者发生变更的,可以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八条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中,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或者其批准文件、证件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其批准文件、证件记载的经营项目用语与原登记表述不一致或者发生变更的,可以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2种观点: 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一、办理安全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11、竣工验收报告;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的条件是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三、三级安全教育学时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中,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或者其批准文件、证件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其批准文件、证件记载的经营项目用语与原登记表述不一致或者发生变更的,可以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3种观点: 1.法律法规对安全培训有哪些要求一、培训要求:1、必须对单位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员工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培训内容:1、“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关员工教育和培训内容。如:从业人员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2、对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有毒有害气体、触电、机械伤害等)3、“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从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要求、配备规定、佩戴要求等相关内容进行培训。4、班前班后会记录、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监测记录、检验记录、会议记录、隐患上报规定、事故上报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5、《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司炉工上岗操作证》、《电工进网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培训。 6、特种设备监测检验规定进行培训。(锅炉 、安全阀、等)7、员工法律法规意识的调查表反映出的法律法规问题。8、国家新出台的安全政策、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9、员工日常工作中暴露出欠缺的法律法规。三、培训准备 1、根据培训主要内容收集整理资料编写讲议。2、制定“培训计划安排表”。(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教师、组织单位、培训参加人数。)3、制定培训管理制度。4、根据培训内容制作《法律法规试卷》。四、考核 1、培训结束后要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书面考试。 2、对试卷要进行判卷、打分,6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的重新组织培训考试。五、培训管理 所有培训的签到表、分数登记表、培训计划安排表、培训讲义等资料和记录进行整理装订存档,妥善保存。员工获取相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有效途径:1、公司为各单位定有“中国安全生产报”、“长治日报”、“山西日报”等报刊,通过阅读获取。2、公司每旬下发内部报刊“食品安全”报到分公司,由分公司下发到各车间、班组,便于员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3、通过分公司的宣传栏、板报及各种会议来获取。4、员工参加单位内部或外部举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班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5、通过网络查询下载、看电视等媒体可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2.教师在职培训的法律制度化的规定有哪些第一章 一般原则 第二章 职前培训 第三章 在职培训 第四章 教学实习 第五章 延续培训 第六章 专门培训 第七章 最后规定 九月二十二日 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号法律规定教学人员之培训应采取多种、灵活及多样之方式,并规定培训课程之计划或大纲应按照教育制度组织及发展之基本原则及目标而设计。 在此前提下,本法规订定培训非高等教育机构之教学人员之法律制度,并订定在专业领域之学术能力、教学能力,以及适当之个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训等方面之专业要求。 基于此; 经听取教育委员会意见后;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为充实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号法律所定之法律制度及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章 一般原则 第一条 (标的) 一、本法规制定幼儿园及中小学教师培训之法律制度,以及订定该培训之协调、行政及辅助制度。 二、本法规所范之培训形式,根据八月二十九第11/91/M号法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为职前培训、在职培训及延续培训。 三、本法规亦规范作为特殊形式加插于职前培训或延续培训中之专门培训。 第二条 (概念) 为本法规之适用,下列各词之定义为: a)职前培训:对倘未担任教学职务者给予教学专业资格之培训; b)在职培训:对在职之幼儿园教师及其它教师给予教学专业资格之培训; c)延续培训:旨在补充、更新及深化已具有教学专业资格者之与其教学职务有关之知识、能力及才能之培训; d)专门培训:从学术及教学观点出发,使教师能于教育制度范畴内担任特定职务之培训。 第三条 (指导原则) 幼儿园及中小学教师之培训应以下列者为指导原则: a)职前培训及在职培训之内容应包括个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训、文化培训、专业领域学术知识之培训以及教学培训; b)专门培训得在职前培训进行期间获得,或以学位后课程之形式获得; c)延续培训应以终生自我培训为出发点,促进教师在个人及职业上之发展; d)培训应保持结合学术知识、教学知识、理论及实践等元素,并应促进学习在教育制度范畴内担任各种职务所需之能力; e)培训应灵活,使教师能在工作上有所转变; f)培训之教学方法应与教师担任教学职务时将使用之教学方法相似; g)培训应有助于批判分析、研究及教学革新之工作,亦应有助于积极适应周围环境。 第二章 职前培训 第四条 (目标) 职前培训旨在培训教师,其基本目标如下: a)提高个人及其在社会之发展,以便有助于思考、批判分析、革新、自主、合作等态度及职业操守之形成; b)在学术、科技、技术或艺术方面之有关专业领域上获得知识并发展能力; c)发展上教学及教学实习方面之能力。 第五条 (入读培训课程) 入读职前培训课程者,最低限度须具备高中学历。 第六条 (培训机构) 一、由设有专门培训单位之高等教育机构负责幼儿园及小学教师之职前培训,并一般授予专科学位。 二、由设有专门培训单位之高等教育机构负责中学教师之职前培训,并一般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上应注明所教授之科目、科目范围或科目组别。 第七条 (课程结构) 一、教师职前培训之课程内容尤应包括下列项目: a)个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训; b)配合未来教学需要之学术、技术、科技或艺术培训; c)教育学; d)由培训机构指导之教学实习,该实习应得到进行实习之教育机构之合作。 二、在发展教师教学能力及才能之过程中,教学实习应为基本项目,并透过不同活动在课程期间及/或在课程之最后阶段,予以实行。 三、在筹办职前培训课程及决定课程包括之各项目所占之比重时,应导守下列原则: a)有关专业领域之学术培训项目之比重,按将来任教职务所属之教育水平而定,因此任教之级别越高,该项目之比重越大; b)在幼儿园及小学教师之培训中,教学培训项目应占较大之比重; c)在幼儿园及小学教师之课程中,教学培训及教学实习之总课时不应超过全部课时百分之六十; d)在中学教师之培训中,学术培训之比重不应超过全部课时百分之七十。 四、幼儿园及中小学教师培训课程计划所包括之科目、研讨会、活动以及其相应之课时须载于设立有关课程之法规中,并须按第三条所订定之指导原则开展之。 第八条 (专业成绩) 完成职前培训之教师之专业成绩为有关课程之最终成绩。 第三章 在职培训 第九条 (目标) 在职培训之对象为正在担任教学职务但未具备教学专业资格之人士,其基本目标如下: a)个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训,以便有助于培养思考、批判分析、革新、自主、合作等态度及形成职业操守; b)在学术、科技、技术或艺术方面之有关专业领域之培训; c)在教学方面之培训。 第十条 (入读培训课程) 一、正在担任教学职务或等同职务但未具备从事该等职务之专业资格之幼儿园及其它教师,如同时符合下列要件者,可入读在职培训课程; a)最低限度须具备高中学历; b)最低限度从事教学工作一整年,但该时间可在不等年累计而得。 二、上款所指之等同职务为载于现行法例内之职务。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 一、由设有专门培训单位之高等教育机构负责幼儿园及小学教师之在职培,并一般授予专科学。3.培训行业有什么法律法规,或者行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师资格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4.医院法律法规培训内容原发布者:柏华林法律法规培训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一)适用主体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二)授权性规定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三)义务性规定1、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2、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3、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师的告知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21 (一)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5.营业执照(不含教育培训等法律法规规定须许可审批项目)是什么意思开办教育培训机构流程与资料 申办教育培训机构需先到当地教育局进行前置审批,办理相关办学许可证,再到工商局办理企业或个体营业执照。向当地教育局教育事务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办学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培训机构名称(经民政局核准后的名称)、办学具体地点(包括楼层、面积)、办学原因、目标、办学项目、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可行性分析、招生对象等。(A4规格纸打印) 2.办学场所的“三证”。 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建筑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抗震强度等级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报告(原建筑为非教学用途的须在消防部门指导下进行二次装修,并提交装修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报告)。(验原件、交A4规格复印件) 营业执照办理: 一、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委托代理人证明;(本人办理无需提供)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登记前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办学的提供教育局审批文件)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原印件应当注明 “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体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 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经营场所无门牌号码的,应另附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A4纸)。 8、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6.药店GSP认证在职人员教育培训档案第一次根据什么法律法规培训药店GSP认证在职人员教育培训档案第一次根据《药品零 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第6501~6504条法律法规培训 GSP要求企业对员工进行定期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是为了使其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GSP的实质。《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第6501~6504条对企业各岗位的人员提出了培训要求;6505条还规定,企业应建立人员的继续教育档案。 企业应建好职工的培训继续教育档案: 一、制定培训教育管理制度。有的企业规定每月集中培训学习一次,每次不少于4小时;每人每天自学2小时,并且都要做笔记,实际上这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制定制度时一定要做到切实可行,以免在检查时制度与实际执行不符。 二、制订年度培训教育计划。要有针对性,结合企业职工存在的普遍问题及特殊岗位的特殊需要,将目标分解,分阶段地完成培训教育工作。 三、建立历次培训教育的方案。这主要是指企业内部的培训,包括培训目的、参训人员、培训内容、课程安排等。 四、培训教育实施的记录和总结。内容包括备课笔记、课程表、签到簿和考核结果;如培训结束后采取笔试、提问、现场考查等方式来检验培训的效果,对成绩优秀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采取哪些奖惩措施等。 五、如实填写职工个人培训教育登记表。这主要是指职工参加县以上有关部门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市以上药监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等。 六、收集职工的学历、职称证明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并建立档案。7.教育培训机构退费规定一、培训机构退费法律规定有哪些?第一,若因校方的原因造成学生无法完成学习计划的情况,学生要求退学、退费,学校须予以退还剩余的费用。第二,学校开课前,学生因不可抗拒的理由,如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而向学校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5%手续费,再予以退还剩余的费用。第三,签订协议前务必看清协议内容 建议消费者保留维权证据。协议中有相关退费的约定,一般情况下以消费者和商家订立的协议为准(无效格式条款除外)。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对于消费者所说并未预约课程或者已取消课程等情况,建议消费者在与商家交流过程中,保留相关证据,如书面材料、录音、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等。若日后涉及诉讼,从证据的角度来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在法律程序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第四,学生在校期间因个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而无法继续上课,申请退费的情况,则一律不予以退还。第五,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使用相关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该票据作为学校收费和退费的唯一凭证依据。对于那些正在接受培训机构教育或即将进入培训机构学习的同学。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一定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根据以上的培训机构退费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上面的条款内容,这样的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8.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赋予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除了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颁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以及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扩展资料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1、教育法律法规要普及,为依法治教创造良好环境。要把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普及作为全面依法治教的基础性工作,按照普法规划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要首先带头学法,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熟悉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教育法律法规要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学校负责人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普法工作的指导,在广大教师、学生中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和法制教育,并面向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法律,促进形成知法、守法、依法履行职责和规范行为的社会氛围,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教奠定基础。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教育法》第四十五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第四十五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安全教育就是对公民进行国家安全意识、国家安全观念、国家安全知识和自觉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根据不同需要,可以在不同范围进行不同形式、不同内容、不同程度的国家安全教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中新增内容有: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八条 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中,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或者其批准文件、证件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其批准文件、证件记载的经营项目用语与原登记表述不一致或者发生变更的,可以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3种观点: 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一、办理安全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11、竣工验收报告;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具备的条件是申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法定代表人除外);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2、与所在企业确立劳动关系;3、经所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三、三级安全教育学时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其中,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或者其批准文件、证件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其批准文件、证件记载的经营项目用语与原登记表述不一致或者发生变更的,可以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全规范就是为了确保安全而从各个相关方面制定的一些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 59—99;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2003;3.《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28—2000;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002年版)JGJ 130—2001;5.《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JGJ 65—89;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7.《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 33—2001;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 88—92;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10.《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50194—9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全标准定义如下:标准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1种观点: 国家安全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法规。【法律依据】《国家安全法》第三条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第四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第五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第2种观点: 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条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法规,规定有关行政措施,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实施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行使宪法法律规定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其他职权。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根据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关职权。法律客观:《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搜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有关军事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关职权。《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贯彻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国家安全活动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中新增内容有: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如下:1、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权利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2、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3、从业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有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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