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二)依法查处各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各类突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三)依法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对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出整治意见建议,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四)依法实施车辆登记和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工作,会同交通运输、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公路、公交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等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源头监管,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五)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乡镇交通安全工作站、安全员和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劝导员工作的指导,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发布道路交通安全提示信息;(六)会同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建立健全恶劣天气条件下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七)配合同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救援水平;(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宣传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宣传报道,免费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组织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通报制度。对责任单位驾驶人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或者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及时通报其单位。对事故多发的责任单位还应当提出整改建议,指导帮助整改。第十四条 对落实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执行的单位,由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第十六条 对单位违反安全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一)被限期整改的单位,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本单位交通违章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每超过一个指标处50元罚款;(三)交通事故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每超一起,一般事故处300元罚款,重大事故处500元罚款,特大事故或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处1000元罚款。第十七条 单位违反交通安全责任制,根据情节轻重,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采用挂黄牌、组织单位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学习的行政措施。对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超标的区、县给予通报批评。
第2种观点: 法律客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这样规定主要是从交通安全的角度考虑,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不遭受损失,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发生下列情形,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有权实行交通管制的措施:(一)遇有自然灾害,如洪涝灾害、地震灾害、山体滑坡等;(二)遇有恶劣气象条件,如冰雹、暴雨、大雪、大雾能见度低等;(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如车辆追尾、车辆相撞致使多人伤亡等。对于遇到上述严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实行交通管制。“交通管制”,是指封闭道路或者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在双向、多向道路双向、多向通行、改变日常通行方向、通行规则等措施。交通管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特殊情况下不得已才采用的一种方法。也就是说,必须是遇到了本条所规定的已经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采取其他措施,如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疏通、引导交通或使用人工消除障碍等无法消除影响安全的因素,为保证车辆和人员交通安全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措施。如果其他措施能够消除影响安全的因素,应当优先采取其他程度较轻的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二)依法查处各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各类突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三)依法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对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出整治意见建议,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四)依法实施车辆登记和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工作,会同交通运输、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公路、公交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等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源头监管,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五)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乡镇交通安全工作站、安全员和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劝导员工作的指导,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发布道路交通安全提示信息;(六)会同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建立健全恶劣天气条件下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七)配合同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救援水平;(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宣传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宣传报道,免费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组织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通报制度。对责任单位驾驶人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或者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及时通报其单位。对事故多发的责任单位还应当提出整改建议,指导帮助整改。第十四条 对落实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执行的单位,由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第十六条 对单位违反安全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一)被限期整改的单位,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本单位交通违章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每超过一个指标处50元罚款;(三)交通事故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每超一起,一般事故处300元罚款,重大事故处500元罚款,特大事故或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处1000元罚款。第十七条 单位违反交通安全责任制,根据情节轻重,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采用挂黄牌、组织单位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学习的行政措施。对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超标的区、县给予通报批评。
第2种观点: 法律客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这样规定主要是从交通安全的角度考虑,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不遭受损失,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发生下列情形,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有权实行交通管制的措施:(一)遇有自然灾害,如洪涝灾害、地震灾害、山体滑坡等;(二)遇有恶劣气象条件,如冰雹、暴雨、大雪、大雾能见度低等;(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如车辆追尾、车辆相撞致使多人伤亡等。对于遇到上述严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实行交通管制。“交通管制”,是指封闭道路或者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在双向、多向道路双向、多向通行、改变日常通行方向、通行规则等措施。交通管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特殊情况下不得已才采用的一种方法。也就是说,必须是遇到了本条所规定的已经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采取其他措施,如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疏通、引导交通或使用人工消除障碍等无法消除影响安全的因素,为保证车辆和人员交通安全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措施。如果其他措施能够消除影响安全的因素,应当优先采取其他程度较轻的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1种观点: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_____罚款。?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_____罚款。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违反交通管制不听劝阻受到的处罚如下:1、行为人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但不构成犯罪的,应由交管部门处200到2000元罚款,还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2、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将依法追究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的刑事责任,并由交管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3种观点: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机关报告。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1种观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现场勘验、证人证言、车辆痕迹等多种证据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负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执法部门,其在确定当事人责任时应当依据以下方面:1.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依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对肇事行为进行认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2. 现场勘验: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勘验,收集证据,以便做出科学合理的认定。3. 证人证言:证人对于事故的发生过程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事故现场的证人进行询问,听取其证言,获取更多的事故信息。4. 车辆痕迹:车辆痕迹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一个重要的证据来源。通过对车辆痕迹进行勘验,可以了解车辆运动轨迹和碰撞情况,再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虑,做出正确的认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确定当事人责任时应当全面考虑各种因素,提高认定准确性和公正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当事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当事人应该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并参与事故调查,提供证据,阐明自己的主张。同时,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申诉、起诉等途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及现场证据进行认定,并全面考虑各种因素,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当事人应该积极参与事故处理过程,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三条 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3种观点: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实施强制牵引。这是一项交通管理措施,旨在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保障道路通行畅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实施强制牵引: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停驶,不听指挥而拒绝配合的;交通事故现场不能正常行驶,需要移动的;道路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动的。在以上情形发生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指定具备机动车牵引条件的机动车进行强制牵引,被牵引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方式接受牵引,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具备机动车牵引条件的机动车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具备机动车牵引条件的机动车应该满足以下条件:1.车辆应当经过年检合格,并具备安装牵引设备等所必备的条件;2.车辆应当具备足够的动力和扭矩,能够胜任牵引任务;3.车辆应当具备良好的驾驶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做到安全、稳定、顺畅完成牵引任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实施强制牵引,这是一项交通管理措施,旨在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保障道路通行畅顺。我们应当遵守交通法规,自觉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做到文明驾驶,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停驶的机动车不听指挥而拒绝配合的,或者交通事故现场不能正常行驶需要移动或者道路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动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指定具备机动车牵引条件的机动车进行强制牵引。被牵引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方式接受牵引,并承担相应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