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5)监督权,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社会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7)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身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身权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民人身权包括以下这些:1、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2、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3、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1种观点: 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形式有:(1)信访举报制度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是我们在国家中实行民主监督的最有效的方法,也是最经常是适用的方法。(2)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使公民行使监督权。(3)舆论监督制度,舆论监督以透明度高、威力大、影响广、时效快,在监督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等等。一、村民可以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吗1、可以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见于1982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四个民主"的提法始见于1993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之中。从"村民自治"到"四个民主",我们对基层民主的认识是逐步完善、逐步提高的。2、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也就是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村级民主决策、村级民主管理和村级民主监督。但是行政村不属于一级政府,是一种村落小范围的自治组织,自制内容仅限于自我管理。村委会直选产生,一般3~7人3、主要任务:制定和监督执行村规民约。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政策,组织村办经济,维护本地治安,发展公共福利,人民协解,乡村文化事业等。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意义1、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意义: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源享有更多更切实际的民主权利,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2、实行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以担保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物和公益事业,是人民当家做主最有效的途径。3、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民享有下列基本权利: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6、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7、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10、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1、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4、劳动的义务;5、受教育的义务;6、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7、依法纳税;8、夫妻双方有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父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衍生问题: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是什么?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权利的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义务总量大于权利总量,就有特权。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也是相等的,如债权与债务是对等、等量的。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在许多情况下,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法律义务也是法律责任,义务规范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要令行禁止。法律主体如果都能这样对待义务,就必然有助于权利的实现,建立起良好的秩序。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在任何类型的法律体系中,都是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这样,才能通过法律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调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宪法制定的主体是人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身权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1.停止损害。如果侵害他人人身权的行为仍然在延续,则应承担停止损害的责任;2.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3.赔礼道歉;4.赔偿损失。侵害他人人身权,侵权人还可能要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亦称人身非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其中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在法律实施上的平等,即在守法和司法上的平等,而不是在立法上的平等,因为法律具有阶级性;是指机会均等,不是指享有同样的权利,因为每个公民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角色不同。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主要内容(1)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2)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3)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4)关注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2种观点: 公民基本民主权利:人格尊严;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以及取得赔偿的权利;其他。我国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有:1.公民的平等权。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4.公民的人身自由。5.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7.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民主权利的具体内容包括民众的知情权、言论权、参与权、监督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在现代民主和法治国家,民主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丰富公民民主权利的内容,拓展民主权利的范围,创新民主权利的实现形式,完善民主权利的保障制度,是当代世界各国政治发展、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中面临的共同任务。民主的精髓在于人民主权,主权在民的理论是近代西方民主理论的核心,而近现代民主权利观念源于人民主权学说。公民民主权利的内容是人民主权的具体表现,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是国家确认和践行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民主权利与人身权利完全不同,人身权利是以个人的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人格尊严又包括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与经济无关的个人权利;而民主权利则是以民众的知情权、言论权、参与权、监督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民众的公共权利为内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在法律实施上的平等,即在守法和司法上的平等,而不是在立法上的平等,因为法律具有阶级性;是指机会均等,不是指享有同样的权利,因为每个公民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角色不同。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主要内容(1)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义务。(2)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3)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4)关注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1种观点: 2023年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3、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5、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6、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7、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8、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9、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赔偿纠纷的处理方法如下:1、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2、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材料;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6、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综上所述,当事人受到人身侵害的可以向对方要求相应的赔偿费用,对赔偿问题产生纠纷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2种观点: 最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医疗费,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2、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3、伙食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4、护理费,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5、营养费,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人身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如下:1、要有损害事实存在;2、要有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行为;3、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间要有因果关系;4、实施违法行为的人须有过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损害,残疾甚至死亡所做的赔偿。具体有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等,这些费用都以实际支出为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