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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样划分责任的

来源:乌哈旅游
第1种观点: 一、单方事故造成车辆单独损坏的情况1、立即打开危险警报闪光灯,即我们常说的双闪,在车辆后方设立安全警示标识。2、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电话。3、用手机等可拍照的设备对现场进行拍照,拍照时应注意自身安全。4、按照保险公司人员的指引,保护好现场或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路旁,等待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帮助您处理。5、及时采取有效的施救、保护措施,避免车辆损失扩大。6、如果保险公司提示需要报警备案的,应拨打报警电话,向警察描述事故的详细情况。7、保险公司查勘人员现场勘查后,对损失进行定损(维修工时费+配件费)。定损完毕即可安排车辆维修。二、两车相碰,造成两车或单车损坏的情况1、立即在车辆后方设立安全警示标识。2、双方事故或多方事故,符合各省市《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办法》规定可自行撤离的,将车辆先行撤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拨打保险公司电话,等待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帮助您处理;不符合自行撤离条件、需要报警备案的,应拨打报警电话,向警察描述事故的详细情况,并拨打保险公司电话;保险公司接案后人员会指引您如何处理现场情况。3、等候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帮助您处理或警察的现场处理。4、及时采取有效的施救、保护措施,避免车辆损失扩大。5、保险公司查勘人员现场勘查后,对各方车辆的损失进行定损(维修工时费+配件费)。定损完毕即可安排车辆维修。6、事故各方根据责任情况,协商赔偿方式,签订赔偿协议,并相互留存联系方式。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1、保持镇定,如受伤严重要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医疗救援;并拨打报警电话请交警现场处理。2、及时在车辆后方设立安全警示标识。3、拨打保险公司电话。4、交警或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到达现场后,按其指导处理。5、受伤人员送至医院后,保险公司会根据具体情况派员至医院对伤者探视及指导处理。6、遇人员轻微伤事故,且当事人双方均同意现场一次性解决的,待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到达现场确认予以一次性赔偿,按简易快速案件处理;若伤者方不同意一次性解决的,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处理。对于其他人伤案件,需等待伤者治疗结束后,进行人伤损害赔偿调解。四、事故造成路政或其他固定设施损坏的情况1、立即设立安全警示标识。2、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和保险公司电话。3、及时采取有效的施救、保护措施,避免车辆和第三者设施损失扩大。4、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或交警到达现场处理后,按其指导处理。5、保险公司查勘人员现场勘查后,对设施和车辆的损失分别进行定损;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设施,保险公司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损。定损完毕即可安排设备和车辆维修。6、根据责任情况,与设备业主协商赔偿方式,签订赔偿协议,并相互留存联系方式。同时注意在保险公司未定损的情况下,不要随意订立赔偿协议或者直接进行赔偿,以免索赔时发生争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处理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的处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1种观点: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划分有如下几种方式:1、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3、受害人和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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