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差异收费区域和收费时间分为合理利用停车资源、引导绿色出行、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根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天津市将按照中心城市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市停车收费,同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实行计时停车为主、计时停车为辅的收费方式。停车收费区分为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及时调整差异化收费区域。一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日间8:00至21:00为计时收费时间,夜间21:00至次日8:00为计时收费时间,三类区域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为计时收费时间,夜间18:00至次日8:00为计时收费时间。二、机动车停车收费七项标准(一)计时停车收费标准。各地区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的计时停车收费标准如下:计费单位:人民币/半小时(二)夜间计时收费标准。各地区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夜间停车收费标准如下:计费单位:人民币/次(三)月停车收费标准。包月停车费分为夜间包月和昼夜包月两种。夜包月是指夜间和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限制日停车。昼夜包月是指自然月的昼夜停车。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计费单位:人民币/月(四)大型社会活动期间停车收费标准。为了提高交通疏导效率,在活动场所一定范围内的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可在规定时间内采取临时计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计费单位:人民币/次(五)中心城市旅游景点机动车停车收费按当地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中心城区以外旅游景点最高停车费标准,小型车每半小时1元,大型车每半小时2元,当天停车超过8小时的,按8小时收取。(6)医院、车站、机场的机动车停放仍按现行计时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计费单位:人民币/半小时(七)商场、娱乐场所、酒店、写字楼等建筑配套停车场,以及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建筑停车场(政府全额或投资建设的除外)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向社会开放的单位专用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可参照收费区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2种观点: 路边停车位收费标准如下:1、一类区域,工作日,停车后首半小时3元,半小时到三小时6元/半小时,三小时后10元/半小时。非工作日,停车后首半小时1.2元,半小时到三小时2.4元/半小时,三小时后4元/半小时;2、二类区域,工作日,停车后首半小时1.8元,半小时到三小时3.6元/半小时,三小时后5元/半小时。非工作日,停车后首半小时0.9元,半小时到三小时1.5元/半小时,三小时后2.5元/半小时;3、三类区域,工作日,停车后首半小时1.2元,半小时到三小时2.4元/半小时,三小时后4元/半小时。非工作日,停车后首半小时0.6元,半小时到三小时0.9元/半小时,三小时后1.5元/半小时;路边停车位收费是否合法,需要根据以下情况而定,具体如下:1、收费员与车主私自进行议价,出现私贪停车费的行为。2、收费员在停车费的终端POS机上做手脚,达到增加停车费的目的。3、恶意操作导致车辆欠费,或者扣留车主预缴的停车费。4、将收费的车位承包给其他的个人和单位,从中赚取差价。5、收费员出现酒后上岗的行为,或者是收费员无故脱离岗位。综上所述:路边停车位收费标准如上所述。不同地区收费标准不同,可以参照当地法规或路边停车收费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天津停车的收费标准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形式。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法律客观:《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