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二)依法查处各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各类突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三)依法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对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出整治意见建议,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四)依法实施车辆登记和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工作,会同交通运输、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公路、公交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等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的源头监管,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五)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乡镇交通安全工作站、安全员和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劝导员工作的指导,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发布道路交通安全提示信息;(六)会同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建立健全恶劣天气条件下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七)配合同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救援水平;(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宣传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做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宣传报道,免费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组织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通报制度。对责任单位驾驶人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或者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及时通报其单位。对事故多发的责任单位还应当提出整改建议,指导帮助整改。第十四条 对落实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执行的单位,由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第十六条 对单位违反安全责任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分别给予以下处罚:(一)被限期整改的单位,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本单位交通违章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每超过一个指标处50元罚款;(三)交通事故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每超一起,一般事故处300元罚款,重大事故处500元罚款,特大事故或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处1000元罚款。第十七条 单位违反交通安全责任制,根据情节轻重,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采用挂黄牌、组织单位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学习的行政措施。对交通违章、交通事故超标的区、县给予通报批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这样规定主要是从交通安全的角度考虑,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不遭受损失,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发生下列情形,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有权实行交通管制的措施:(一)遇有自然灾害,如洪涝灾害、地震灾害、山体滑坡等;(二)遇有恶劣气象条件,如冰雹、暴雨、大雪、大雾能见度低等;(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如车辆追尾、车辆相撞致使多人伤亡等。对于遇到上述严重影响机动车安全行驶的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实行交通管制。“交通管制”,是指封闭道路或者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在双向、多向道路双向、多向通行、改变日常通行方向、通行规则等措施。交通管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特殊情况下不得已才采用的一种方法。也就是说,必须是遇到了本条所规定的已经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的情形,并且采取其他措施,如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疏通、引导交通或使用人工消除障碍等无法消除影响安全的因素,为保证车辆和人员交通安全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措施。如果其他措施能够消除影响安全的因素,应当优先采取其他程度较轻的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1种观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授予交警执法各种职权,同时也对其职权进行了制约,以此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是国家的重要执法机关,担负着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双重任务。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第八十条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第八十一条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第八十三条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第八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2种观点: 一、交通综合执法属于什么部门1、交通综合执法是属于负责交通运输的部门,运政在其中实行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车辆进行处罚和管理。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政策研究,组织协调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及跨区域联合执法工作;承担市交通运输局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相关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二、交通综合执法管理国际道路运输经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第3种观点: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交通的政策和法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公路、水路、铁路和航空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地方性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2、负责全市道路、水路和交通工业的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培育和管理道路、水路运输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组织重点物资、紧急物资运输和客货运输,监督、管理、调控交通运输市场,指导和监督交通运输安全,引导交通运输企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组织重点交通工程建设的实施。3、负责全市公路、地方航道、港口、车站及其设施建设、养护的行政管理和交通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上报工作。负责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造价管理,负责省、云浮市投入地方交通建设资金的监管。4、负责交通运输业(包括各种营运性运输,含出租车、公共汽车、旅游客车运输和涉外运输)的管理。5、负责营运性客运输停车站、运输服务业、机动车维修业、汽车清洗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业、仓储堆存、机动车驾驶学校、驾驶员培训、内河救助打捞、船舶代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的行业管理。6、负责全市水路运输及服务业、港口、航道、港航设施建设和使用岸线的行业管理。7、负责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规费征稽和路桥收费站管理;负责交通运政、交通稽查站、公路路政的行业管理。8、负责交通行业科技政策、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实施与监督。9、负责交通战备办的日常工作。10、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延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1种观点: 一、交通管理部门是指什么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是公安机关的交警部门、车管所和路政部门。公安机关的交警部门的主要职责: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二、交通管制措施一般都有哪些1、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2、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3、控制现场制高点;4、控制区域性交通管制;5、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盘查嫌疑人员;6、禁止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7、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聚集的人群立即解散;8、对不听警告和命令、拒不离开现场的人依法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等必要的非杀伤性警械强行驱散;9、对经强行驱散仍不离去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10、对现场的嫌疑人员及其所携带物品,可以进行搜查、检查,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部门归公安局管辖。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警察局的上一级当然是交通警察厅,交通警察厅的上一级就是交通部。隶属于公安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县交通运输局的领导和管理下,整合县公路分局、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县公路管理站、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县渡口管理站部门承担的相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及原农业局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能,以县交通运输局名义,依法统一行使县本级的公路路政(含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治理)、道路运政、水路运政、港口行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2种观点: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的职能是:1、负责全县道路和水路运输及航道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监督管理工作;2、承担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3、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的检验并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行保障、应急救助、通信导航、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工作;4、负责辖区内的水路运输行业、港口行业管理、水运统计、水运科研、水运人才的培训和生产经验交流、总结、推广工作;5、负责编报辖区内水运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和可行性前期工作的审查工作;6、负责辖区内航道及其港航基础设施的管理、养护和建设。一、路政有权拦截正常行驶的超限车辆,路政的执法范围如下:1、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2、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3、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4、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5、管理公路施工秩序;6、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7、实施公路路政巡查;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二、路政执法范围:1、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2、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3、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4、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5、管理公路施工秩序;6、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7、实施公路路政巡查;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律依据:《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扣留车辆或者进行违法活动的工具;(二)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且拒不改正,或者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扣留车辆;(三)采取故意堵塞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种观点: 交通运输执法大队的部门管理如下: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属于交通运输局下属的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路政,运政,港政,航政及海事执法,在综合执法改革的五大队伍中,现阶段各个省市的编制情况不一,有参公,有事业。执法改革要求局队一体,人随事走,事随编走。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具体职能如下:1、负责全县道路和水路运输及航道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监督管理工作;2、承担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3、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的检验并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行保障、应急救助、通信导航、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工作;4、负责辖区内的水路运输行业、港口行业管理、水运统计、水运科研、水运人才的培训和生产经验交流、总结、推广工作;5、负责编报辖区内水运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和可行性前期工作的审查工作;6、负责辖区内航道及其港航基础设施的管理、养护和建设。综上所述,交通综合执法是属于负责交通运输的部门,运政在其中实行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车辆进行处罚和管理。【法律依据】:《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路政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扣留车辆或者进行违法活动的工具;(二)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且拒不改正,或者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扣留车辆;(三)采取故意堵塞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