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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免费停车的地方

来源:乌哈旅游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差异收费区域和收费时间分为合理利用停车资源、引导绿色出行、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根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天津市将按照中心城市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市停车收费,同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实行计时停车为主、计时停车为辅的收费方式。停车收费区分为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及时调整差异化收费区域。一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日间8:00至21:00为计时收费时间,夜间21:00至次日8:00为计时收费时间,三类区域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为计时收费时间,夜间18:00至次日8:00为计时收费时间。二、机动车停车收费七项标准(一)计时停车收费标准。各地区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的计时停车收费标准如下:计费单位:人民币/半小时(二)夜间计时收费标准。各地区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夜间停车收费标准如下:计费单位:人民币/次(三)月停车收费标准。包月停车费分为夜间包月和昼夜包月两种。夜包月是指夜间和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限制日停车。昼夜包月是指自然月的昼夜停车。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计费单位:人民币/月(四)大型社会活动期间停车收费标准。为了提高交通疏导效率,在活动场所一定范围内的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可在规定时间内采取临时计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计费单位:人民币/次(五)中心城市旅游景点机动车停车收费按当地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中心城区以外旅游景点最高停车费标准,小型车每半小时1元,大型车每半小时2元,当天停车超过8小时的,按8小时收取。(6)医院、车站、机场的机动车停放仍按现行计时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计费单位:人民币/半小时(七)商场、娱乐场所、酒店、写字楼等建筑配套停车场,以及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建筑停车场(政府全额或投资建设的除外)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向社会开放的单位专用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可参照收费区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根据交通流量状况及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建立动态的区域划分调整机制,充分发挥“引导出行、调节需求”的价格杠杆作用,适时调整差别化收费区域的范围。2、按照停车需求和交通状况,停车收费区域划分为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具体区域类别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3、计时与计次收费的时段划分。一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日间8时至21时为计时收费时段,夜间21时至次日8时为计次收费时段二、三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日间8时至18时为计时收费时段,夜间18时至次日8时为计次收费时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种观点: 一、路边收停车费合法吗1、在路边停车被索要收费的,该收费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自我授权设定财政收入项目。土地是国家的,是属于公共资源。已经缴纳了车船使用费,也按要求交税,其实已经为使用道路权缴纳了费用。所以再强制收取费用就是违法的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二、小区地下停车位出售是否合法小区地下停车位出售是合法的。小区地下停车位可以约定用来出售或者出租。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天津停车的收费标准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形式。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法律客观:《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差异收费区域和收费时间分为合理利用停车资源、引导绿色出行、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根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天津市将按照中心城市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市停车收费,同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实行计时停车为主、计时停车为辅的收费方式。停车收费区分为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及时调整差异化收费区域。一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日间8:00至21:00为计时收费时间,夜间21:00至次日8:00为计时收费时间,三类区域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为计时收费时间,夜间18:00至次日8:00为计时收费时间。二、机动车停车收费七项标准(一)计时停车收费标准。各地区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的计时停车收费标准如下:计费单位:人民币/半小时(二)夜间计时收费标准。各地区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夜间停车收费标准如下:计费单位:人民币/次(三)月停车收费标准。包月停车费分为夜间包月和昼夜包月两种。夜包月是指夜间和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限制日停车。昼夜包月是指自然月的昼夜停车。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计费单位:人民币/月(四)大型社会活动期间停车收费标准。为了提高交通疏导效率,在活动场所一定范围内的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可在规定时间内采取临时计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计费单位:人民币/次(五)中心城市旅游景点机动车停车收费按当地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中心城区以外旅游景点最高停车费标准,小型车每半小时1元,大型车每半小时2元,当天停车超过8小时的,按8小时收取。(6)医院、车站、机场的机动车停放仍按现行计时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计费单位:人民币/半小时(七)商场、娱乐场所、酒店、写字楼等建筑配套停车场,以及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建筑停车场(政府全额或投资建设的除外)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向社会开放的单位专用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可参照收费区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根据交通流量状况及政策措施实施效果,建立动态的区域划分调整机制,充分发挥“引导出行、调节需求”的价格杠杆作用,适时调整差别化收费区域的范围。2、按照停车需求和交通状况,停车收费区域划分为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具体区域类别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3、计时与计次收费的时段划分。一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日间8时至21时为计时收费时段,夜间21时至次日8时为计次收费时段二、三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日间8时至18时为计时收费时段,夜间18时至次日8时为计次收费时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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