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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员工需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吗

2024-12-10 来源:乌哈旅游
第1种观点: 建筑三级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成功实施,有赖于施工现场全体人员的参与,需要他们具有良好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保证他们得到适当的教育和培训,是实现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有效运行,达到安全生产目标的重要环节。施工现场应在项目安全保证计划中确定对员工进行教育和培训的需求,指定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先培训后上岗建筑三级安全教育要体现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原则,覆盖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包括分包单位人员),贯穿于从施工准备、工程施工到竣工交付的各个阶段和方面,通过动态控制,确保只有经过安全教育的人员才能上岗。一、建筑三级安全教育的目的和范围1、目的:使处于每一层次和职能的人员都认识到:(1)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工作程序,以及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求的重要性;(2)与他们工作有关的重大安全风险,包括可能发生的影响,以及其个人工作的改进可能带来的安全因素;(3)他们在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工作程序,以及实现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求方面的作用与职责,包括在应急准备方面的作用与职责;(4)偏离规定的工作程序可能带来的后果。2、范围(1)本企业的职工;(2)分包单位的职工。二、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根据建设部建教[1997]83号文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学时。2、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3、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20学时。4、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0学时。5、其他职工每年不少于15学时。6、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接受一次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7、新工人的公司、项目体、班组建筑三级安全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和20学时。建筑三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1、进行现场规章制度和遵章守纪教育。2、进行本工种岗位安全操作及班组安全制度、纪律教育。3、安全生产须知。

第2种观点: 建筑企业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一)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生产思想教育的目的是为安全生产奠定思想基础.通常从加强思想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劳动纪律两个方面进行。通过安全生产思想路线和方针政策的教育,提高各级领导、管理干部和广大职工的政策水平,使他们严肃认真地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劳动纪律教育主要使广大职工懂得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对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二)安全知识教育。安全知识教育的主要内容: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施工工艺、机械设备、高处作业、脚手架工程、模板工程、临时用电工程、文明施工、消防器材应用等安全基本知识。(三)安全技能教育。安全技能教育就是结合本工种专业特点,实现安全操作、安全防护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技术知识的教育。使每个职工都要熟悉本工种、本岗位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包括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操作规程等。一、施工事故预防措施1、预防高处坠落的预防措施(1)加强安全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强化管理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2)重点部位项目,严格执行安全管理专业人员旁站监督制度。(3)随施工进度,及时完善各项安全防护设施,各类竖井安全门栏必须设制警示牌。(4)各类脚手架及垂直运输设备搭设、安装完毕后,未经验收禁止使用。(5)安全专业人员,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巡查,发现隐患及时落实解决。2、火灾、爆炸事故预防措施(1)根据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消防保卫方案,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2)在工程场地内不得存放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物品。(3)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内设置调料间,不得在工程内进行油漆的调配。(4)工程场地内严禁吸烟,使用各种明火作业应开具动火证并设专人监护。(6)施工期间工程内使用各种明火作业应得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消防保卫部门的批准,并且要配备充足灭火材料和消防器材。3、触电事故预防措施(1)坚持电气专业人员持证上岗,非电气专业人员不准进行任何电气部件的更换或维修。(2)建立临时用电检查制度,按临时用电管理规定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抽查记录存档。(3)检查和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胶鞋、绝缘手套;必须使用电工专用绝缘工具。(4)临时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架空线必须从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不得沿地面明敷。(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架设和使用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规定。二、工伤劳动纠纷怎么防范教育培训,管理监督,安全操作规程和工程技术措施,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通过不同形式的安全教育,使劳动者遵守法规,学会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和操作方法,增强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能力。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保证安全生产。由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对不同的岗位应专人专岗。政府机关、企业单位组织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措施,制定有关安全规程,规范安全标准,求其共同遵守,提高管理水平,加大监管力度,常检查、早发现、早治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中,如果有人员没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可能会导致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通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如果有人员没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工程责任人应当及时安排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施工特点和作业环境,合理安排和组织作业活动,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和危险因素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估,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确保作业活动安全。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九条: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单位及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并持有相应的证书。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工作特点、工种要求和从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年龄、技能等情况,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卫生意识和技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高空作业需要高空作业证,也称特种作业操作证。高空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法律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2种观点: 高处作业分级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高空作业的基本类型(一)临边作业临边作业是指: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80cm时的高处作业。下列作业条件属于临边作业:1、基坑周边,无防护的阳台、料台与挑平台等;2、无防护楼层、楼面周边;3、无防护的楼梯口和梯段口;4、井架、施工电梯和脚手架等的通道两侧面(二)洞口作业洞口作业是指:孔、洞口旁边的作业.在水平方向的楼面、屋面、平台等上面短边小于25cm(大于2.5cm)的称为孔,等于或大于25cm称为洞。在垂直于楼面、地面的垂直面上,则高度小于75cm的称为孔,高度等于或大75cm,宽度大于45cm的均称为洞。凡深度在2m及2m以上的桩孔、人孔、沟槽与管道等孔洞边沿上的高处作业都属于洞口作业。建筑物的楼梯口、电梯口及设备安装预留洞口等(在未安装正式栏杆,门窗等国护结构时),还有一些施工需要预留的上料口、通道口、施口等。凡是在2.5cm以上,洞口若没有防护时就有造成作业人员高处坠落的危险;或者若不慎将物体从这些洞口陉落时,还可能造成下面的人员发发生物体打击事故。拓展资料:攀登作业攀登作业是指: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或采用梯子或其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在建筑物周围搭拆脚手架、张挂安全网,装拆塔机、龙门架、井字架、施工电梯、桩架,登高安装钢结构构件等作业都属于这种作业。进行攀登作业时作业人员由于没有作业平台,只能攀登在可借助物的架子上作业,要借助一手攀,一只脚勾或用腰绳来保持平衡,身体重心垂线不通过脚下,作业难度大,危险性大,若有不慎就可能坠落。法律依据:《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第七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员应赴现场认真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

第3种观点: 高空作业的安全措施中,首先需要合格的工作台。高空作业安全措施有以下几点:1、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安全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挂在牢固处(高挂低用)。2、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吊架、平台、脚手板、梯子、护栏、索具(钢丝绳、麻绳、化学纤维绳)等料具和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质量都必须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3、高处施工作业前,应进行针对性的书面安全交底,要被交底人的签字,同时必须落实所有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作业。4、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定期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病症、严重近视及患有其他不适应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均不得登高作业。5、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6、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使用中发生损坏,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排除险情或隐患后,方准作业。7、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体,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并不得超重,工具用毕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能任意乱扔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小型工具、配件用工具包盛装或使用吊篮吊装。8、高处作业无法搭设严密的防护设施的,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上方牢固的物体上,并高挂低用,禁止低挂高用。9、高处作业人员不准骑坐在脚手架的护栏、未安装牢固的管道、设备上和躺在平台、孔洞边缘上休息。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木架、挑梁,砌体及构架上行走或作业10、雨、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雪、霜、冰均应及时清除干净。暴风雪及沙尘暴后,应及时对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复完善,6级大风立即停止露天高处作业。11、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的,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立即恢复。国家对高空作业的规定:1.所谓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2.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 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 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3. 《劳动法》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进行高处作业时,应注意以下的要求:1.凡参加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医生体检合格,方可进行高处作业。对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视力和听力严重障碍的人员,一律不准从事高处作业。2.登高架设作业(如架子工、塔式起重机安装拆除工等)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劳动安全监察部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方准上岗作业。3.凡参加高处作业人员,应在开工前进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4.参加高处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要求戴好安全帽、扎好安全带,衣着符合高处作业要求,穿软底鞋,不穿带钉易滑鞋,并要认真做到“十不准”。5.高处作业人员随身携带的工具应装袋精心保管,较大的工具应放好、放牢,施工区域的物料要放在安全不影响通行的地方,必要时要捆好。综上所述:进行高空作业前要具有相关的特种作业资格和安全准备要做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权益,单位有义务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同时,单位也承担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而导致员工受伤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本单位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预防事故,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伤害他人或者他人的财产,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预防事故的发生。与此同时,单位也应当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以便员工在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3种观点: 一、培训要求:1、必须对单位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员工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培训内容:1、“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相关员工教育和培训内容。如:从业人员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2、对本单位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有毒有害气体、触电、机械伤害等)3、“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从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要求、配备规定、佩戴要求等相关内容进行培训。4、班前班后会记录、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监测记录、检验记录、会议记录、隐患上报规定、事故上报规定等内容进行培训。5、《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司炉工上岗操作证》、《电工进网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等证件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培训。6、特种设备监测检验规定进行培训。(锅炉、安全阀、等)7、员工法律法规意识的调查表反映出的法律法规问题。8、国家新出台的安全政策、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9、员工日常工作中暴露出欠缺的法律法规。三、培训准备1、根据培训主要内容收集整理资料编写讲议。2、制定“培训计划安排表”。(要求: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教师、组织单位、培训参加人数。)3、制定培训管理制度。4、根据培训内容制作《法律法规试卷》。四、考核1、培训结束后要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书面考试。2、对试卷要进行判卷、打分,6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的重新组织培训考试。五、培训管理所有培训的签到表、分数登记表、培训计划安排表、培训讲义等资料和记录进行整理装订存档,妥善保存。员工获取相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有效途径:1、公司为各单位定有“中国安全生产报”、“长治日报”、“山西日报”等报刊,通过阅读获取。2、公司每旬下发内部报刊“食品安全”报到分公司,由分公司下发到各车间、班组,便于员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3、通过分公司的宣传栏、板报及各种会议来获取。4、员工参加单位内部或外部举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班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5、通过网络查询下载、看电视等媒体可以获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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