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中规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上述规定,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属于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这里规定的“交通设施”,是指道路主管部门为了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等目的而设置的各种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路灯、警示灯、警示标志、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中间的隔离设施、道路两侧的防护设施等。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属于这里规定的交通设施。这里规定的“损毁”,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交通设施的物质形态受到损坏或者毁灭,如损坏交通信号灯等;“移动”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交通设施的物理位置发生变动,如挪动安全防护栏等;“涂改”主要是指对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有文字、符号、图线方面内容的交通设施进行涂划、改动,使原有文字、符号、图线等内容、外形或者颜色、功能发生变化。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是违法行为的三种行为表现,即这三种以外的其他行为,比如盗窃、哄抢交通设施行为,不属于这里规定的违法行为。这里规定“故意”,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时,其主观形态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交通设施受到损毁、移动、涂改,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因过失或紧急避险而造成交通设施受到损毁、移动、涂改的后果,不构成这里规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所谓“造成危害后果”,是指行为人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交通堵塞、误导机动车行错道路等实际危害后果。造成危害后果是构成要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则不能构成这里规定的违法行为。所谓“尚不构成犯罪”,是指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行为虽然造成危害后果,但我国刑法对其中某一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或者刑法对该行为虽规定为犯罪,但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从我国刑法分则规定来看,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的行为,可能构成的犯罪主要是构成刑法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尚不构成犯罪”主要也是指尚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于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款的同时,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所谓“可以”,是指不一定必须并处拘留,处罚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并处拘留,以及在十五日以下的幅度内决定拘留的具体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