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户口迁入条件及流程如下:
1、东莞市户籍居民申请亲属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夫妻投靠)迁入家庭户在我看来,取消投靠人及随迁人年龄、不动产限制条件。
2、地被投靠人亦须等为家庭户户吉龙德生前或是因此与家庭户户主为家庭成员关系。
3、具体只是取消了能县内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夫妻投靠迁入家庭户业务中会,针对投靠人及随迁人总之年龄限制。
4、从前是仅剩施虐子女才能投靠父母、精神病人才能并肩随迁,如今没有年龄限制了让,成年人好像可办理投靠、随迁。
5、带准迁证到小孩户口所在也办理户口迁移;
6、带户口迁移到东莞办理落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