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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异议与纠纷的关系 法律问题

2025-01-29 来源:乌哈旅游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这样做是可以的,总公司签合同由分公司来履行也是属于合法的,分公司是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只要是属于上下级的关系就可以进行履行其中的义务,但这种情况一般诉讼的主体是属于总公司,总公司也是需要承担一切的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在没有签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下也可以起诉处理物业纠纷。1一、起诉处理物业纠纷的条件是:原告跟物业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求,有物业纠纷的事实和理由等。没有签合同,但物业公司已经履行了应尽义务的,视为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二、物业服务合同有四种情形:一是开发商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三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单独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四是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后,物业服务企业持续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形成事实上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自收房(收到收房通知,业主自身原因未收房,以通知的期限日视为收房)时起,即占有、使用房屋并享受物业服务,应当交纳物业费。业主如果以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三、没有签合同物业纠纷可以起诉处理吗?没有签合同也可以起诉处理物业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1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四、关于物业服务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1【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形式】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第九百三十九条1【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条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法定终止条件】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九百四十一条1【物业服务转委托的条件和限制性条款】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第九百四十三条1【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第九百四十四条1【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第九百四十五条1【业主告知、协助义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第九百四十六条1【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第九百四十七条1【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订】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百四十九条1【物业服务人的移交义务及法律责任】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九百五十条1【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综上所述,发生物业服务纠纷以后,人民法院不会因为没有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就不受理当事人的诉求。但是为了保障物业公司及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理智的做法是要签订书面的物业合同。

第3种观点: 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经营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为是分公司签订的合同而认定无效。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分公司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的;因此,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系非法经营,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其所签订的合同依据相关法律当然是无效的。分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只要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每个合同都要到总公司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对于与分公司开展业务的公司或个人来说,也没有必要必须要求分公司在合同上去加盖总公司的印章。只要审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其登记的营业执照,就能明白总公司授予了分公司哪些业务范围,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有效的。根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一、设立分公司应该提交的材料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指定(委托)书》;4、总公司拨款证明;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7、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已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8、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分公司和本公司之间的区别认为,分公司和本公司之间有五个区别:1、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本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机构,不能独立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打个比方,本公司如果是公安局,那么分公司就是派出所。2、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于本公司所有。3、分公司经营所得属于本公司,而不属于分公司自有。4、分公司对外所欠债务和法律责任也归属于本公司,不能自行独立承担责任,所发生的债权债务风险应当由本公司承担。5、分公司可以在本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已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或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这是分公司和本公司内部职能部门的区别。本公司的内部职能部门,比如财务科、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等科室,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

第1种观点: 依照通常的仲裁法理论,仲裁庭的权力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并受国家法院和立法的影响。在合意仲裁中,仲裁庭的权力和能力来自当事人的协议;事实上除此之外不能来自其他来源。而国家立法及国家法院一般从消极的角度限制仲裁庭管辖权,例如对劳动争议的限制。因此,仲裁庭有义务谨慎遵守当事人的授权范围,而不应当超越当事人的授权;同时仲裁庭也应注意不应当违反能够影响裁决效力与执行的国家立法和法院的一般观点。因此管辖权异议指的就是当事人对仲裁庭超越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的授权以及国家立法授权范围进行仲裁所提出的异议。一、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2款和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中国已经加入《纽约公约》,当事人可以依照公约的规定或者依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直接向该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可以分为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两者所依据的法定理由并不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时,法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审查裁决的程序事项和实体事项;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时,法院不能审查裁决的实体内容,只能审查裁决的程序事项,从而赋予涉外仲裁以优于国内仲裁的待遇。这种做法与缩小司法复审范围、弱化法院干预的国际仲裁立法趋势相符,其目的是在国际范围内增强本国涉外仲裁的吸引力,这也符合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仲裁法》第58条,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事由为: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7、法院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在上述事由中,第1-3项属程序审查的范畴,第4—5项属实体审查的问题,第6项涉及仲裁员道德行为准则问题。前6项是由当事人举证证明的撤销理由,而第7项则是公共秩序问题,是由法院自行认定的撤销理由。从这一规定来看,我国法院在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时审查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仲裁法》对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并未直接规定具体的撤销理由,而是援用《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具体为: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它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一般只进行程序审查,而不审查裁决的实体问题。上述两类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有部分相同或类似,如“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仲裁规则)的”。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国内仲裁包含了事实的认定问题,而涉外仲裁不能审查事实问题。此外,国内仲裁还牵涉到仲裁员的道德问题。二、劳动仲裁的程序有哪些劳动仲裁要走如下受理程序:申请。首先申诉人应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当事人按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申诉书》填写一式二份,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证据材料;申诉人系用人单位的,应附营业执照有效影印件。上述提交的材料系复印件的应带原件核对。1、受理。自当事人提交符合填写要求的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仲裁委员会将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当事人。2、委托。当事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二名的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3、举证。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由申诉人提供证据;因用人单位应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证据。4、审理。双方当事人应按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参加庭审活动。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仲裁庭可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5、调解。仲裁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的,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在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6、裁决。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7、结案。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一般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如案情比较复杂的,经批准最多可延长30天。【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该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该案的实体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3种观点: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包含以下内容:1、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民事纠纷不能申请仲裁。3、选定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在协议中必须写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仅有仲裁地点而没有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无效。一、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的不同点涉外仲裁是对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海事等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活动。与国内仲裁相比,涉外仲裁有很大的不同:1.仲裁机构的选定可选中国的,也可选另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仲裁机构。目前,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常设机构有: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等。我国现有两个常设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总会均设在北京。2.仲裁规则的选定在一定条件下,有限制地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规则。3.仲裁裁决是否终局不同一般来说,仲裁条款、仲裁规则或仲裁机构所在国法律均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但有的国家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如英国);有的规定可向法院上诉要求法院重新审判。二、房产纠纷怎么申请仲裁仲裁是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双方同意的有仲裁权的第三者进行仲裁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法律手段。如果纠纷不属于行政机关主管,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仲裁必须有约定的仲裁协议,如无约定,不可申请仲裁,只能提起民事诉讼。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可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当事人必须具备以下两材料,仲裁委员会就可依法予以立案办理。两材料为:1、仲裁协议,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或纠纷发生前后签订的将该纠纷提交仲裁的书面约定。如,该合同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这里提请大家注意,在签仲裁协议时务必将仲裁委员会的全称写明,并且不能将仲裁与法院并选。2、仲裁申请书,即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对方为某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法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合同履行地”,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双方也可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2种观点: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8.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1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 虽然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是当事人约定的法院必须属于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之一,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业异议与纠纷其实是同一个意思,没有什么差异之处。所谓的物业异议,就是当事人对物业有关的事项有两个以上截然不同的论断。而所谓的物业纠纷,就是指物业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对有关物业的事项争执不下的这种情况,也就是指在物业这方面不容易解决的一些问题。所以这样看来,物业异议与纠纷是一个意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法》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2种观点: 物业异议与纠纷其实是同一个意思,没有什么差异之处。所谓的物业异议,就是当事人对物业有关的事项有两个以上截然不同的论断。而所谓的物业纠纷,就是指物业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对有关物业的事项争执不下的这种情况,也就是指在物业这方面不容易解决的一些问题。所以这样看来,物业异议与纠纷是一个意思。一、物业管理异议与纠纷的预防1、明确自身地位第一,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服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是通过开发商选聘或是通过业主选聘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委托与被委托、服务与被服务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在物业管理中,业主处于主导地位。物业管理的服务对象是业主或是使用人,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能否接管物业项目,是业主来选聘的,业主有权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因此在物业管理中,尽管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服务合同关系,但业主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因此,物业服务企业要扮演好“大管家”的角色,不仅要按照合同内容履约服务,还要为业主提供专项和特约服务,即多功能、全方位的统一管理服务和有偿的服务。2、规范服务行为第一,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自我规章制度建设。物业服务企业要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通过建立完备、严密、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加强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确定企业宗旨、文化理念和发展愿景,以为业主服务为核心,在物业管理的实践中逐步完善和提高,提高市场核心竞争力。第二,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物业管理基本原则。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要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严格约束自我管理服务行为,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义务,文明地行使物业管理服务权限,与业主、业主委员会紧密配合,求得社会各相关部门、组织的支持,公开、透明地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第三,认真签订合同,避免异议与纠纷的产生。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有三种情况,一是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商订立;二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订立;三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目前,地县级城市不少物业服务企业虽然都签订有物业管理合同,但都不规范,有的甚至没有签订合同。合同上对双方的责、权、利约定不清楚,具体的管理服务责任不明确,还有待细化、量化。必须坚持原则,以免发生纠纷时缺乏合同依据。3、加快行业发展由于地县级城市物业管理行业起步晚,发展快,存在企业资质低、规模小、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专业人员匮乏、员工素质良莠不齐等问题。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加强基础管理,起核心作用,为物业管理市场实现规范化运作创造外部法规环境和行业环境,根据实际,制订地方性的管理法规,管理、约束、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行为。成立独立的物业管理协会,为物业服务企业搭建交流、沟通、互动、学习的平台,多对好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正面宣传,普及业主树立物业管理的消费观念、消费意识。职能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批管理和年审管理,优胜劣汰,扶持一批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升资质、上等级、创品牌,创建几个“省优”甚至“国优”的优秀项目,促进地县级城市房地产业和物业管理业的健康、稳步、规范发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业纠纷属于民事案件,产生纠纷之后,有以下几个解决途径:一、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二、由第三人调解一般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比如可以由物业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三、投诉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时,业主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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