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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大病医保办理流程

2025-01-29 来源:乌哈旅游
第1种观点: 按当地医保规定,到异地看病人员应先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在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就医结束后,凭相关票据到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如果参保地与就医地实现医保联网结算,需到异地的人员按当地医保相关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即可到就医地刷医保卡就医,直接结算医疗费用,不需本人 垫付医疗费 用后报销。参保地与参保人要去的就医地建立了医保代报销协作关系,这样参保人只要按规定在参保地的医保经办部门办理了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后,在就医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委托就医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医保报销类别及证明类材料:1、转外就医:须转外就医报备手续,如病情紧急,应转外入院7日内补办手续;2、异地安置、异地工作:要求异地居住、工作在半年以上,且事前须办理报备手续;3、出差、探亲、旅游等短期外出期间的医疗费:①急性病:报销时提供出差证明、探亲证明、外出旅游合同、实名机票车票等;②慢性病的门诊维持治疗:增加提供厦门诊疗的病历,在外期间诊疗措施不能超出在厦原诊疗措施;4、异地分娩:住院分娩费用及合理的产前、产后检查费用;5、本地及同城化地区社保系统故障不能实时刷卡结算:由医疗机构收费处发票背书证明并盖章;6、社会保障卡挂失或损坏、制卡延迟:社保卡管理科发票背面盖章确认;7、门诊单月就诊次数超20次:收费票据须是刷卡结算并显示挂号次数,须提供门诊记录;8、急性病或抢救未携带社会保障卡:门诊或住院病历应记录详细、明确,足以认定为急性病或抢救;9、离休干部目录外药品费用:需提供“离休干部目录外药品审批表”并加盖医院医保管理部门公章;省两费中心托管的离休干部保健对象须提供保健证;10、参保身份、变更,更换参保单位,地税数据到账延迟:于地税办理完变更手续并于次月中旬确认到账后可办理报销;11、新生儿出生起医疗费用:出生三个月内应及时办理参保并缴费,在缴费到账后方可办理报销。须提供出生证;发生费用时未起名的新生儿,医疗费发票、汇总清单、出院记录等报销凭证上姓名统一采用母亲或父亲姓名后加“之子”或“之女”。综上所述,参保人办理异地医保就医确认手续后,方可在经认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退休老人在异地住院就医的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2种观点: 医保在异地看病报销流程如下:1、在异地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可以到异地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并在当地的医保窗口进行报销。需要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保卡,并按当地的医保政策进行报销。2、先自行垫付费用再到当地报销:如果在异地看病时无法进行直接结算,可以先自行垫付相关费用,之后再到当地医保窗口进行报销。医保报销条件:1、参保身份:异地医保报销只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医保制度的人员;2、缴费记录:申请异地报销时,申请人必须已经缴纳了医保费用,并且符合缴费时间和标准的要求;3、报销范围:异地医保报销范围以及报销比例等政策,以参保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为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异地医保报销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申请人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和规定进行办理;4、医院选择:异地就医时,申请人必须选择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否则无法享受医保报销待遇;5、报销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齐全的报销申请材料,包括医疗票据、费用清单、异地就医证明、报销申请表等。综上所述,在异地看病前,建议提前了解当地的医保政策和报销方式,避免因不熟悉规定而影响报销。同时,在医疗机构就诊时,也需要主动告知自己的医保参保情况,并按规定操作进行报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但是报销比例通常会大幅降低!异地就医报销规则,遵循以下两条:报销范围:以就医地的 医保目录 为准,发生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费用,才能纳入报销。能报多少:以参保地的政策为准,包括报销的起付线、报销比例、最高限额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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