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决定合作经营福建省厦门旅游专线,特订立本协议。
一、合作经营企业名称:
1、甲方:
地址:
2、乙方:
地址:
二、合作经营项目:组织贵州省游客到福建省旅游。
三、结算方式:
1、团队:团到乙方前,经双方确认后,甲方需预付地接费的80%,团队行程结束后,若无问题,甲方在一周内付清余款。
2、散客:半月一次结算。
3、乙方每月28号前将该团所收团款的发票交甲方,以便甲方财务结帐。
四、甲乙双方经商定,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
(1)甲方负责按双方商定的旅游线路,在贵州组织游客交乙方接待。
(2)甲方组织的旅游团队,在未取得乙方同意,不得交其他旅行社接待。
(3)甲方负责广告宣传和促销。
(4)甲方安排专人负责以乙方的名义进行同行销售。
(5)甲方有义务负责对游客介绍、讲解清楚行程内容,以便乙方在接待时,客人按事先约定的行程旅行。
2、乙方:
(1)乙方负责制定旅游线路和地接所需的最低成本价交甲方销售和核算报价,以便甲方进行市场的有力竞争。
(2)乙方必需按计划要求保质保量的做好甲方团队的地接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拒绝接团或甩团。
(3)乙方应根据市场变化随时向甲方提供地接价格的变化情况和线路的更新。
(4)乙方应安排专人协助甲方进行宣传和促销。
(5)乙方有义务就地解决因各种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客人投诉,不得将问题遗留给甲方。特殊情况,双方即时协商解决。
五、利润分配:
甲方按乙方提供的地接成本价核算后销售所得利润归甲方,乙方接待甲方团队所产生的各类回佣归乙方。
六、办事机构:
(1)甲方派人设立“厦门旅游专线”负责该项业务工作。
(2)“厦门旅游专线”办公地址设在甲方。
(3)甲方“厦门旅游专线”由������全权办理,并执行各项业务、团队操作。
(4)“厦门旅游专线”所需费用由甲方自理。
七、违约责任:
1、对不可抗力情况的处理:双方应竭力减少不可抗力因素带来的损失,在无法避免时按双方各50%承担损失。
2、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贵阳市旅游局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
3、双方不得中途退出联营,如中途退出,退出方除赔偿造成的全部损失外,另付1万元作为违约金给另一方。
4、双方在本合作存续期间不得加入其他本线路的联营,如违反本规定,视为中途退出,按前款处理。
八、双方协商确定经营的旅游线路及服务标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九、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执行。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
十、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