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方(以下简称甲方):
经营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旨在确认乙方为甲方经营美容项目。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权、利,本着真诚、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和共同发展的原则,为共同拓展市场,特订立以下合同:
第一条 经营区域:
甲方授权乙方的经营区域为
第二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自 月 日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向乙方提供由非透明玻璃围成不低于100平米区域。并配备吊顶,空调,洗手工作间,水、电线路等固定设施。
3.2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除按实数收取水电费用外不扣点不收取管理费,次月起,甲方按当月营业额的10%收取乙方联营费。如当月营业额达到1万五千元时则甲方按当月营业额的15%收取乙方联营费。如当月营业额达到2万元以上则甲方按当月营业额的20%收取乙方联营费,双方协商联营费率不超过20%。
3.3 乙方需交纳进场保证金一万五千元,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需向乙方全额退还保证金。
3.3.1 乙方经营满一年。
3.3.2 乙方正常经营并超过15%缴纳联营费满八个月以上。
3.3.3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合同的(除扣除相关费用外,剩余款项可全额退还)。
3.4 乙方所经营项目为卖场经营范围内中的一项,故无需独立办理营业执照,无需交纳各项税收。并保证合法经营则甲方协调处理外部关系。
3.5 乙方必须在所属区域经营没有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超出经营区域和经营范围,甲方统一管理并有权制止非法经营或经营与本协议以外的项目。甲方为乙方做好宣传活动,乙方做好配合与后期服务。
第四条 结算方式
甲方于次月15日之前向乙方按实际销售额结算上月营业款。
第五条 合同终止
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除赔付守约方的所有损失外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