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方投资成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作为挂名股东,公司以乙方股东的名义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一、设立公司的资金由甲方投入,甲方作为公司实际出资人,享有公司资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二、乙方作为公司名义上的出资人,没有实际出资,承认在公司验资报告中的资金及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有投入的资金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主张权利。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由甲方行使,甲方确保公司的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依法纳税及履行其他应尽义务。
四、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因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
六、根据公司及甲方的需要,乙方可以在公司中任职,并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关系。
七、公司需要变更股东时,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支付乙方因此产生的劳务费用。
八、乙方不得私自将持有公司的名义股权向第三人转让,若因乙方私自转让的股权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甲方因此所受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本协议甲乙三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