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请乙方律师为法律顾问,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李冠卿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乙方遵循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标准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根据事实和法律,认真、负责地履行律师的职责,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乙方作为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是:
1、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必要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2、协助甲方起草法律文件,草拟、修改、审查甲方为当事人的合同。
3、对甲方员工的工作进行法律指导。
4、参与甲方重大商务谈判,应甲方的邀请列席甲方的有关会议,为甲方生产、管理方面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意见。
5、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协助甲方从法律角度参与甲方内部各种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协助甲方对员工进行法律宣传、培训。
6、向甲方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等与甲方有关的法律资讯;
7、办理甲方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案件;
8、经另行委托,代理甲方为当事人的诉讼、仲裁、复议、听证案件;
第三条 甲方应为乙方律师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安排法律事务时应提前通知,为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合理、必要的准备时间。甲方同意乙方安排其他律师或助理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
第四条 甲方的委托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律师执业规范、职业道德,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五条 乙方律师对在工作中接触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非经法律规定或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因乙方律师违约泄露甲方商业秘密造成甲方直接损失的,乙方进行赔偿。
第六条 乙方律师在履行业务中,甲方应如实、及时向乙方律师提供所需要的相关资料、文件和证据,并对所提供之资料、事实和陈述的真实性负责。如甲方故意隐瞒事实及捏造有关资料和证据,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作退还。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另行进行赔偿。
第七条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检验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等须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应由客户承担。根据有关规定,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实际发生的交通、通讯、差旅、食宿、文印费等其他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除非特别约定,客户应另行支付。
第八条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每年贰万陆肆仟圆整(¥24000),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乙方向甲方提供案件代理服务时,不再另行收取代理费,但是,如案件复杂、标的重大,需要乙方代理时,双方协商另行收取代理费。
第九条 如甲方不按约定支付律师费用,乙方可以拒绝提供法律服务。如甲方无故解除、终止履行合同,甲方已交费用乙方不予退还。如乙方无故不履行合同,所交律师费全部退还甲方。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1年(自20xx年4月1日起,到20xx年3月31日止),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