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xx〕40号)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探索创新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机制,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打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攻坚战,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国推广北京市顺义区等地区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事故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争取用2-3年时间,在全国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重大意义
二、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掌握企业底数和基本情况。
(二)制定隐患排查标准。
(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四)明确安全监管职责。
(五)明确监管监察方式。
(六)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三、完善工作机制,狠抓责任落实,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部署。
(二)落实安全责任,完善考核机制。
(三)创建典型示范,发挥榜样作用。
(四)注重统筹兼顾,构建长效机制。
(五)加强舆论宣传,广泛发动群众。
各省级安委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安排部署,积极开展工作,并于20xx年2月底前将本省(区、市)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