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对保存期满的各类档案按时组织鉴定、销毁。
二、档案的鉴定工作应在分管局长领导下,由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办公室主任、档案工作人员和业务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按规定进行。
三、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许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登记造册,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由两人在指定地点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四、销毁的档案须在案卷目录中注明,销毁清册应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