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部门职责
依据集团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在值班律师主持下全面负责公司法律方面的事务,处理公司法律问题,切实维护公司法律权利和利益。
1、完善、健全集团公司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集团下属公司的法务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确保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以达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
2、起草、审查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范文本制作、合同登记、合同履行等。保障和促进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充或解除手续。
3、起草、修改或审核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4、制作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人事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续订和解聘的相关法律工作;起草、制订员工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5、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的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6、代理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提出解决方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公司权益。
7、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保障公司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8、及时办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变更等事务,保障公司的有序发展,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9、完成其他法律事务。
值班律师岗位职责
值班律师由合作的律师事务所指派,除担任法律顾问的职责外,主要职责是主持法务部日常工作,处理公司法律方面事务。
1、指导公司法务员的法务工作。
2、完善、健全集团公司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集团下属公司的法律事务处理;
3、代理公司诉讼、非诉讼、仲裁等各类法律事务;
4、草拟、审查格式合同和日常常用合同;
5、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的谈判;
6、配合其它部门参与招标事务;
7、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工作和公司工商注册、变更等事务;
8、其他法律事务。
法务专员岗位职责
法务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法务值班律师处理公司的各项日常法律事务,做好法律资料收集、文件起草等工作,为解决公司的法律事务提供有力的支持。
1、拟定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一般法律文书;
2、草拟、审查公司合同,向相关部门、人员收集与合同有关的资料,向值班律师提出意见;
3、负责法律咨询的接待和常规法律问题的解答;
4、协助值班律师处理各类法律纠纷和诉讼工作,并负责法律事务处理的调查、取证工作;
5、协助值班律师处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收集和汇总相应的文件资料;
6、负责各类合同、法律文书、资料的登记、统计、归档等工作;
7、其他法律事务和工作。
法务部的组织管理
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的规范和管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人员分工
公司法务部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归口管理机构,由值班律师主持日常工作,法务员三至五人组成。
公司的法律事务主要可以区分为对内法律事务和对外法律事务,对内法律事务主要包括集团公司内部法律事务,如:合同起草审查、公司招标事务、劳动争议、合同履行中的监督检查等;对外法律事务主要包括集团公司对外部相关单位的法律事务,如:对集团下属公司法律事务的指导、仲裁诉讼、知识产权保护等等。
按照人员情况,将法务员的工作内容以对内法律事务为主和对外法律事务为主进行分工,值班律师总揽全部工作,并给予公司法务员具体工作指导,对法律事务负全责。
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要与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密切配合,公司的首席法律顾问与公司的法务主管领导协调配合工作。
二、对招聘法务员的要求
目前至少招聘两名法务员,要求具备法律本科学历,具备法务工作经历的优先录用,并要考虑将来可以随集团公司迁往。法务部运转正常后,再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合适的人选。
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1、法务部组建后,立即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如:合同管理制度、细化的工作制度及流程等。
2、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告知公司法务部,由法务员分类登记,报送值班律师,由值班律师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指定承办人员。如需要公司法务部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交送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至五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3、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
4、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律事务部法务人员和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处理方案。
5、公司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先由法务部审核,值班律师审核签字后转下一程序,经会签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在谈判前三天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公司法务部。
6、公司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前二日告知法务部,法务部指派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7、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
8、以上法律事务涉及重大、疑难法律事务的,必须报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审核。
四、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
1、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2、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3、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务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4、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5、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务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6、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7、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务部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务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法务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