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合同单位:
出租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保护签约双方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租赁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在
商业门脸 间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赁起止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共 年。
三、租赁费金额及交纳办法
租赁费每年 元,每年分两次交纳,每次分别交纳当年租赁费的50%。交纳租赁费采取上打租的形式,先交租金后租用,第一次于签订本合同之日即交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半年的租赁费 元,以后每年的 月 日和 月 日前分别交纳半年的租赁费 元。每拖欠一日罚乙方拖欠部分房租1%的违约金,乙方自应交房租的最后一日起拖欠30日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辞退乙方,并有权依法向乙方追缴拖欠的房租和违约金。
四、合同期满后,乙方如愿继续租赁,必须于合同到期满前两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五、在租赁期内,不准乙方将承租的甲方房屋转租、转让他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出租房屋。
六、乙方必须保护好所承租的甲方的房屋及设施,平时的维修、管理由乙方负责。房屋原有建筑结构因建造或年久而出现的问题影响出租使用时,由甲方负责维修。如发现乙方所承租房屋属人为地损坏时,甲方除有权追究乙方赔偿损失外,并有权终止合同,辞退乙方。
七、租赁期间乙方所承租房屋的水、电、暖费及应交纳的各种有关税、费,除租赁收入税由甲方承担外,其余均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不得擅自拆除和改造所承租的甲方的房屋,如需装修、增添建筑设施时,必须首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动工,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租赁期满后,上述装修及增添的建筑设施等,乙方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
九、承租期内,乙方所承租房屋如遇国家建设征地时,乙方须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条件搬迁完毕,双方互不赔偿对方损失。
十、甲方必须按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房屋标准将出租房屋及时交付乙方使用,每拖延一日除退回乙方应交租金,并付应退租金的2%的违约金。
十一、租赁期间遇有不可抗力等自然灾害时,除按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外,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十二、除不可抗力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本合同的履行(本合同的第三、五、六条除外)否则责任当按当年租金的50%的违约金付给对方。
十三、本房屋不可用来经营饭馆。
十四、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所签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