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人社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也规定,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