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现行税制看,附加税包括两种:
(1)是根据正税的征收同时而加征的某个税种。这种作为税种存在的附加税,通常是以正税的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的。
(2)是在正税征收的同时,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收。这种属于正税一部分的附加税,通常是按照正税的征收标准征收的。如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同时征收的地方所得税,是附加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按照一定比例(应纳税所得额的3%)加征的税收,即为此种附加税。这里的地方所得税实际上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一部分。我国现今附加税的征收,通常都有税法指明的特定目的,如增加社会福利、发展教育以及满足地方政府的财政需要等。
其中教育费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为计征依据。凡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应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三税”的同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