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扶持
(一)扶持创业大学生
23.扶持对象。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同等享受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和创业补贴。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省内高校就读的港澳台学生,以及毕业5年内、国家承认学历、在川创业的港澳台大学生,同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
24.创业培训补贴。大学生可在常住地(在校生可在就读高校)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可享受培训补贴。在校大学生可以利用周末、节假日和晚自习等时间,在40天内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
25.创业补贴。对大学生创业实体和创业项目,经确认,给予每个创业实体或创业项目1万元补贴。领创多个创业项目的,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大学生领办创办家庭农场,并对其购置农机具累加补贴至40%。
26.科技创新苗子项目支持。对“省科技创新苗子工程” 培育项目给予1万元至5万元资金支持,对通过评审的重点项目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27.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支持。对参加“创客中国”四川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暨“创客天府”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同时享受“投贷服”联动机制等帮扶措施。
28.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大学生创业实体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奖励,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9.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创业可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对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人,可继续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30.青年创业贷款。创业大学生可向创业所在地市(州)团委申请3—10万元免利息、免担保,为期36个月的创业启动资金贷款,并配备1名志愿者导师“一对一”帮扶。在蓉在校大学生创业,可直接向省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申请。
31.创业提升培训。对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学生,以及在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有创业项目的大学生,可申请免费参加全省“我能飞”大学生成功创业者提升培训。
32.高素质农民培育。在项目区域内,将符合政策条件的从事农业就业创业的大学生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对象。
33.税费减免。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学生创办的实体招用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以及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税收优惠,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扶持创业服务平台和创业指导专家
34.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补助。
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期3年)的,认定时给予90万元补助;被认定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给予90万元补助。
对新建的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改扩建)和大学科技园,给予不超过100 万元奖补;对新建的国家和省级众创空间、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补。
35.创业指导补贴。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专家、顾问,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指导服务的,按规定给予一定补贴。
(三)扶持创业服务活动
36.创业活动补贴。县级以上人社部门和省级相关部门为增强大学生创业意识,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举办创业讲座、报告、大赛、表彰、宣传等活动,可给予创业活动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