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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办法细则

2023-05-01 来源:乌哈旅游

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加快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孵化进程,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氛围,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经认定的人员:

(一)公派、自费出国(境)学习,获得教育部认可的国(境)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学习进修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

从我国境内高校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外籍人才在厦门市国际留学人员创业就业基地内创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给予扶持。

第三条 留学人员创业扶持同时适用以下几种形式:

(一)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

(二)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

(三)企业研发费用补助。

(四)科技金融支持。

第二章 扶持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留学人员创业扶持的对象是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由留学人员以资金或技术投入方式创办的研发生产性企业。

第五条 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申请创业扶持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留学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每年在厦门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技术总监或分管技术的副总经理等),在企业所持有股份不低于30%。

(三)留学人员已办理《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并在厦门缴纳社保(留学人员如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可不在企业缴纳社保)。

(四)企业研究、开发的产品或技术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五)具有较高素质的创业团队,高技能人才、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的技术、管理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50%(含)以上。

(六)申请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七)申请企业已成立半年(含)以上,5年以下,已投入的与研发有直接关系的科学仪器设备、材料费、电脑、服务器、委托外单位研发费用、委托外单位检测费用不低于20万元。企业正式员工近4个月内一直保持5(含)人以上,其中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

(八)申请人和申报单位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

第六条 市科技局设立留学人员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下称“专项扶持资金”),专用于资助留学人员创办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企业,由市财政每年从科技发展经费中安排,纳入市科技局部门预算管理。

第七条 专项扶持资金属于后补助资金,由企业自主安排用于经营支出,但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专项扶持资金每年组织申报一次。

第八条 同一留学人员在厦注册或参股多家企业的,只能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已获得留学人员专项扶持资金的同一留学人员或同一留学人员企业不可再次申报留学人员专项扶持资金。

第九条 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留学人员企业可一次性给予首次资助20万元。获得首次资助后3年内,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且被认定为以下类型之一的,可再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

(一)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二)福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

(三)厦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四)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专项扶持资金可与认定为上述类型企业的其它扶持政策叠加享受。

第十条 专项扶持资金申请程序:

(一)系统填报。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留学人员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线上填报相关具体信息,并对所填报的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审核及实地核查。市科技局或其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线上申报材料有疑义的,由市科技局组织进行实地核查。

(三)核查相关信息。市科技局对已填报的留学人员企业进行信用查询和查重。

(四)资金拨付。审核无疑义的,经市科技局研究后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拨付扶持资金。

第四章 其他扶持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符合《厦门市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可申请科技创新创业引导基金,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获得不超过500万元投资金额,投入金额所占股权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0%。

第十二条 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对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政策的通知》、《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管理办法》的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按照研发费用补助标准分段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0万元。

第十三条 科技金融支持。对符合《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管理办法》的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可以获得厦门市科技信用贷款、科技担保贷款、科技保证保险贷款、科技保险补贴等扶持。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并设有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会计核算清晰。

第十五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须接受和配合科技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企业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以虚假材料套取专项扶持资金的,市科技局根据相关规定收回已拨付扶持资金,取消其5年内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5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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