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具体负责办理封存业务。管理部在接到申请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职工账户封存手续。
(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单位账户所在地的管理部提出封存申请。
(三)单位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注销或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在单位终止或注销前提出封存申请。
(四)单位或清算组织在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前,应事先告知职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