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账户”)所在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1、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
2、单位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注销,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
3、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
封存申请材料
(一)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住房公积金业务专用章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封存清册》(附件一)。
(二)封存原因证明材料:
1、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尚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应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录用时间、离职时间等要素;
2、单位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注销,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合并、分立的决议、批复等证明材料;
3、单位撤销,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被依法撤销的法律文件等证明材料;
4、单位解散,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解散的公司章程、决议、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
5、单位被宣告破产,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法律文书。
(三)若申请单位欠缴的,应确认单位和个人缴存情况,除应提供与上述情况对应的资料以外,单位还需提供职工劳动合同、劳动手册、工资基数证明、单位补缴清册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