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或离婚补充协议公证是证明协议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或离婚补充协议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
办理材料:
1.协议双方的身份证明材料(详见备注1);
2.尚未登记离婚的,提供原结婚证;已登记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婚姻状况公证书或法院已生效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3.变更或补充协议的,应提供原协议书(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事项进行变更的,需到作出该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办理);
4.涉及子女抚养事项的,应提供子女的出生证及户口簿;
5.涉及财产事项的,应提供财产权属凭证、财产价值凭证(购房合同或发票等);
6.协议书文本(协议人不能提供的,可由公证处代书);
7.协议人应亲自办理;
8.根据个案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材料。
备注:
1.中国内地居民,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港澳台人士,提供身份证、通行证;国外人士,提供身份证或国外居留证以及护照,持外国护照的,还需提供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护照翻译件。
2.证件需提交原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需原件,不需复印。
办理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