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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2023-05-01 来源:乌哈旅游

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鲁退役军人发〔2022〕33号

各市党委组织部,退役军人局、教育(教体)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税务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创业的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6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2部门关于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稳就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全力做好我省退役军人稳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促进高职扩招退役军人毕业生就业

1.启动专项招聘活动。各地应结合属地疫情防控总体要求,以高职扩招退役军人毕业生为重点,持续开展“百日冲刺促就业活动”“退役军人服务省市重大项目人力资源对接系列活动”“24365校园招聘服务”等线上线下系列招聘活动,助力退役军人毕业生更加充分、精准实现就业。

2.提供专属就业服务。支持在退役军人学生较多的高职院校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指导站”,提供专业指导服务。深入推进高校书记校长访企拓岗促就业行动,落实政策性岗位和基层就业项目招录工作。各级各部门开展各类实习见习活动时,退役军人学生优先选择实习见习岗位。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退役军人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强化就业政策宣传。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等活动,对高校毕业生普惠性和退役军人专属政策进行广泛宣传。有条件的高校可集中开展线上专题培训或举办就业指导公益直播课,介绍政策措施和经办流程,使退役军人毕业生广泛知晓。

4.持续跟踪服务。各高校应根据工作要求,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毕业生就业信息台账,并将相关情况于8月31日前报送至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落实离校未就业退役军人毕业生实名服务,为他们至少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

二、持续做好常态化退役军人就业服务

5.创新形式就业。省市联动、部门协同,面向退役军人及随军家属,多形式举办“军岗日”“民营企业招聘月”等招聘求职活动。全面推广退役军人“求职电话”和“求职二维码”,逐一对接、精准推荐就业岗位。支持各地创新形式,通过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直播带岗等方式,织密建强招聘服务网络。

6.稳定拓展就业。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积极报考我省基层公务员招录职位,其中,乡镇(街道)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招录时,原则上拿出不低于50%的名额面向退役军人定向招录。鼓励退役军人积极参加我省“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支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拿出一定比例岗位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进行定向招聘。

7.灵活兜底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退役军人“零工客栈”“就业超市”等,促进退役军人灵活就业。加强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发挥就业兜底帮扶作用。对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可按规定组织上岗。

三、促进退役军人到开发区就业

8.强化政策引导。发挥各区管委会促进就业的主导作用,需管委会审批、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享受管委会政策扶持的企业,在招录用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军人。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区内自行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招聘的物业公司、自身平台公司等企业和机构用工岗位中,设定一定比例(数量)招用退役军人。

9.发挥功能优势。发挥开发区内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优质企业聚集优势,鼓励驻区企业优先招用退役军人。建立各区与退役军人部门就业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岗位归集,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多岗位资源,促进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

10.提供服务支持。支持区内各公共服务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优惠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有关金融、外贸、法律、保险、审计、会计、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计算、测试、信息咨询、人才交流与培训等支撑服务。鼓励各区为退役军人入驻创业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四、引导退役军人积极投身乡村振兴

11.支持引领产业振兴。大力培育退役军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骨干或青年农场主、农林业实用人才带头人、农村新兴产业带头人。引导退役军人集中连片发展特色产业。鼓励退役军人返乡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鼓励有技能的退役军人兴办领办数字农业。

12.鼓励参与基层治理。建立优秀退役军人后备人才库,积极推荐优秀退役军人按程序参与村级“两委”换届选举,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加大“兵支书”培养力度,举办培训班、提升班等,锻炼提升“兵支书”任职能力。

13.加大服务保障支持。支持符合条件退役军人参加农业农村类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各地要紧密对接区域产业布局需求,推出一批实用性强、特色显著的乡村振兴特色专项能力培训项目。支持各地围绕乡村振兴需求,依托职业院校、企业、农业园区等力量,建设退役军人乡村振兴培训基地、实训基地和孵化基地。在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中常设乡村振兴、现代农业等赛道。将返乡创业退役军人优秀典型纳入山东省退役军人创业之星选树范围,单设名额、单独评审。

五、创新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

14.加强创业培训。依托符合条件的承训机构,采用项目制方式,对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培训,提升创业意识和能力。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山东手造、鲁菜师傅、齐鲁建筑工匠等特色产业技能提升培训。将返乡创业退役军人纳入各级返乡创业培训计划。各级普遍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队伍,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入驻项目提供专业化指导。

15.强化资金支撑。发挥退役军人专项基金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提供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将有创业资金需求、但尚未获得贷款的退役军人纳入“齐心鲁力·助企惠商”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专项行动,加大信用培植和创业辅导,提高获贷能力。

16.加强联络服务。深化军创企业联络员制度,加大对军创企业的联系帮扶。定期推送稳岗纾困政策,帮助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按规定协助办理创业扶持基金贷款,申领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及时掌握企业用工需求,精准开展人力资源对接服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创业贷款服务中心”或“服务专员”,及时公布网点及电话,进一步提高退役军人创业融资便捷性。

六、鼓励企业优先招用退役军人

17.落实财税优惠。继续执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18.落实吸纳就业补贴。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19.落实培训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承训机构,按照规定开展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合作开展“现代学徒”“新型企业学徒”人才培养项目,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20.加强宣传引领。坚持正确导向,发挥“山东省退役军人就业合作企业光荣榜”作用,遴选吸纳录用退役军人较多的企业上榜宣传,择优推荐入选“退役军人就业合作企业光荣榜”。对推动退役军人就业工作突出的个人,加大宣传力度,择优推荐参加“退役军人就业之星创业之星”选树宣传。

  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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