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3、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4、契税:1.5%,由买方缴纳。
5、变更性质(经改商),必须补交综合地价款,但要在父子直系亲属间变更,契税先交后返还。返还时间为(15天至三年);别忘记在地税那取张契税返还需提交的文件清单变更名字经改商后,再变更回来只需85元工本费,无其他税费。
6、经改商后,房本拟在变回原所有权人的,再次买卖交易方式费用最低。因无价差,虽然不满5年,5.5%营业税(买入价=卖出价)为0;所得税按增值20%计算也为0,故只需缴纳1.5%契税。
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土地性质为划拨,没有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再次上市交易后按普通商品房年限计算,住宅使用年限为70年,目前物权法对住宅使用年限规定70年之后可以交纳一定的费用进行续期,但具体对于经济适用房以及其他性质的房屋没有规定。
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后能自由买卖。
房主可以在经济适用房取得房产证5年以后,向房管局缴纳土地收益金,将自己的经济适用房变成全产权的商品房,就可以实现自由买卖了,也就不用受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的约束。
经济适用房的出卖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
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1、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2、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