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灯只是起警示作用,表示即将转变成红灯,功能是提醒驾驶人注意,要谨慎驾驶,避免闯红灯,从法律中找不到在黄灯亮时禁止通行的含义。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施行之后,关于“闯黄灯”的话题在社会上不断发酵,成为一起公共事件。
其实,“闯黄灯”并不是法言法语,而是一个在实践中生成的社会生活用语。在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根本没有使用“闯黄灯”这个词,甚至没有出现“黄灯”二字。只是在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一次记6分。
那么,什么是“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我们可以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找到答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对于第(二)项的理解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第一,文义解释。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黄灯亮时”应该理解为时间段,而不是时间点,即是指黄灯亮起的瞬间,而是指黄灯亮的整个过程。同时这也是参照对该条中“红灯亮时”、“绿灯亮时”理解的结果,因为无论如何,该条中的“红灯亮时”、“绿灯亮时”都只能也必须解释为红灯和绿灯亮的整个过程,而不是亮起的一瞬间,否则得出的解释结论是绝对荒诞、无法让人接受的。因此,在黄灯亮的整个过程中,只要车辆越过停止线就可以继续通行,而不构成违法。
第二,法律效力。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理解,要考虑其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由此可见,黄灯只是起警示作用,表示绿灯即将转变成红灯,功能是提醒驾驶人注意,要谨慎驾驶,避免闯红灯,而无法从中找到在黄灯亮时禁止通行的含义。
第三,法律精神。有人认为对“闯黄灯”行为进行处罚,符合在交通路口要减速缓行的法律精神。对此,一方面,法律精神不能成为处罚的依据;另一方面,有必要正本清源,回到法律规定本身。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很显然,路口减速慢行是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的通行原则,如果有信号灯,驾驶人按照信号灯的要求通行即可。如果驾驶人缺乏对信号灯的基本信任,在信号灯是绿色时仍然胆战心惊,仍然要减速慢行甚至不敢通过,那么安装信号灯的意义何在,制定交通法规的价值何在?
第四,社会效果。对“闯黄灯”进行处罚的另外一个理由是,“闯黄灯”是路口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一个巴掌拍不响。”发生路口事故绝不是“闯黄灯”单方面造成,必然是和另一方“闯红灯”行为共同造成,因为当路口的一个方向是黄灯时,另一个方向必然是红灯。对于路口事故,我们不治理更加严重的“闯红灯”行为,却要处罚“闯黄灯”行为,而且给予与“闯红灯”同等处罚,这么做显然违背公平正义理念。
总之,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要扣6分”,应仅仅是指闯红灯,不应包括闯黄灯。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