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工伤认定全攻略
工伤认定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办理指南:
一.申报工伤应当携带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含职工受伤害时的初诊诊断证明)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期间产生的费用谁承担?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工伤认定办理地点在哪里?
1.在市人社局办理的:
①在四川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且单位注册登记地在成都市内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②在成都市本级参加工伤保险且单位注册登记地在成都市外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2.在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办理的:
①在成都市本级参加工伤保险且单位注册登记地在成都市内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注册地区(市)县人社行政部门办理;
②在区(市)县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③在区(市)县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④在区(市)县行政区划内从事生产经营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四.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有两类:
职工所在单位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书面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为了及时抢救受伤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的安全生产,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承担首要的工伤申报义务。
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单位没有为受伤职工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本人也可以自己申请认定。若受伤职工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时无法亲自去办理工伤申请等事项,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可以成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此外,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专门性群众组织的工会,也有权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办事表格:工伤认定申请表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办理时限:60日
是否收费:否
联系电话:86924828、86924829
监督电话:86924837、86921930
办理地址: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