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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居住证过期了怎么续期

2023-04-30 来源:乌哈旅游

居住证到期了,当事人应在居住证到期前的1个月之内,携带相关材料到原材料申报点办理续办,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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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居住证过期了怎么续期

法律分析:居住证过期了需要准备材料去就近派出所办理续期。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持有居住证者,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天津居住证到期了要续办理流程

天津居住证到期了要续办理的流程:

1、申办人带居住证到属地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交资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证原件,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办理延期手续;

(3)如实填写《市流动人员/居住证信息登记表》;

(4)需提供已经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泛指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和居委、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2、填写表格;

3、提交资料;

4、等待审核;

5、审核通过可以延期成功。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天津居住证过期了怎么续期?

天津居住证过期了需要进行续期,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办理延期手续,可能会被罚款或者影响到日后的签证申请等事项。因此,建议在居住证过期前尽早办理延期手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准备材料:本人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

前往当地办理居住证延期手续,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

线上办理:登录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官网,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相关证件照片,缴纳延期费用后等待审核。

线下办理:前往当地出入境管理大厅,填写相关表格并缴纳延期费用,等待审核。

审核通过后,领取新的居住证。

在天津我的居住证过期了,需要续期怎么续?

天津居住证过期可以续签,不然会注销居住证。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居住证自签发之日起须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等,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时,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签注信息,并在居住证"签注期限"项目栏登记签注信息。

续期天津居住证流程:

1、申办人带居住证到属地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提交资料;

2、填写表格;

3、街道审核后对居住证进行延期或项目变更。

4、补充说明,居住证能否续期请咨询当地派出所或者街道服务中心人员,各地规定略有不同,有些地方居住证过期后需重新补办,不能续期。

扩展资料: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境内来津人员拟在津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依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申报居住登记时,自然人申请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合法居所证明和近期照片;法人申请人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申请人员名册。

申请人员名册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文化程度、户籍地址、技术职称、居住地址等项目,并加盖单位公章。

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将申报人基本信息录入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并打印居住登记凭证交由申报人保管。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已居住半年以上(以居住登记或暂住登记日期为准)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应当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或在津就学或从事流动性作业的境内来津人员,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也规定,居住证由县级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受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天津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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