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日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月人平缴费基数÷30。
问:长沙生育津贴低于工资怎么办?
答:当长沙生育保险参保人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日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30日)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拓展信息:用人单位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人均生育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