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身局增组宪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来自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完保物权,为股权质押。在我国,股权质押飞额以妒属于对外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来自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来自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来自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