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抵押权论法定抵押权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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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9:59

本文探讨了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该权利在法律上被定义为法定抵押权。不同于留置权和优先权,法定抵押权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不以登记为必要条件。尽管如此,实行法定抵押权通常需要经过登记以确保公正和公平,特别是在对其他债权益产生影响时。


关于法定抵押权的成立时间,存在两种观点:债权未受清偿说认为债权在合同订立时即成立,但需待工程完工后请求支付;而同时生效说则认为债权与抵押权同时产生。作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不完全正确,法定抵押权的成立应根据具体情况,如需登记的应在登记时成立,否则以工程完成时间为标准。


行使法定抵押权的条件包括发包人未按期支付价款,承包人有权催告并行使抵押权。虽然目前我国立法尚未要求登记,但从长远看,登记是法定抵押权实行的必要条件,以维护公示公信原则。即使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承包人法定抵押权仍不受影响,因为它是支配权,不受诉讼时效。


在建设工程转让时,由于法定抵押权无需登记,承包人的权益通常不受影响,但为了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承包人应先登记。对于预售商品房的请求权与法定抵押权的冲突,作者认为法定抵押权优先,因为预售权不具有物权效力,无法对抗法定抵押权。


最后,文章讨论了法定抵押权与其他物的担保,如意定抵押权、所有权保留和让与担保的竞合问题。法定抵押权通常优先,尤其是在同一工程上,为了保护承包人的权益,法定抵押权应优先于其他类型的担保。


扩展资料

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抵押权。一般抵押权均属于约定担保物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法律规定而发生特殊的抵押权,例如,世界各国民法一般都规定在承揽合同中,承揽的工作物如建筑物的修建或修缮时,承揽人就承揽关系所发生的债权,对定作人就该建筑物有抵押权。对于法定抵押权,瑞士民法将其分为公法性质的法定抵押权和私法性质的法定抵押权。前者的成立无须登记,而后者的成立则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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