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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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那么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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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辽宁青树律师事务所武凤娟律师解答: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2、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时,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公司全部资本,必须在公司设立时全部发行,并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辽宁青树律师事务所武凤娟律师解析:

一般而言,发起设立又可以细分为两种形式:(1)新设设立,即两个以上两百个以下的发起人出资新设一家股份公司;(2)变更设立,即俗称的“整体变更”,指原先已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限折成股份公司股本的设立方式。

从严格的法律层面来说,整体变更不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发起设立”,而是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即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角度来看,整体变更不存在新设公司的行为。但在IPO实践中,一般将整体变更视为发起设立的一种形式,即更多的理解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将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进行分配后用各自分配所得的份额重新投入出资设立股份公司。

本人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法学专业,现执业于辽宁青树律师事务所。自2010年执业以来,本人秉承“做律师先做人”的执业理念,一贯坚持对客户负责、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执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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