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产假无法获得职工福利吗? :劳动者仍应获得相应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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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如果不存在严重失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过错情形,女职工在孕期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官以案说法,讲解我国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最新规定,用法律维护“她”权益。
      据了解,市民安女士在某出版社公司担任编辑,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在安女士休产假期间,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对在公司组织旅游期间坚持在岗的员工给予每人5000元的旅游经费。根据公司的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公司认为安女士在休产假,不应该享有该项福利。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安女士向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公司支付5000元的旅游经费,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
      *最终判决出版社公司给付安女士旅游经费5000元。宣判后,出版社公司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表示,旅游经费属劳动报酬范畴,产假属于法定假期,根据法律规定,产假期间劳动者仍应获得相应报酬,公司以安女士享受法定假期而取消其应获得的旅游经费于法无据,且公司“休较长时间假期,出版社将视情况扣减相应的福利补贴”的规定无法直接得出安女士不符合获得旅游经费条件的结论。因此,该公司应向安女士支付旅游经费5000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对该项权益有明确的规定,为女职工在孕期或产假期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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