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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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2 11:31
在19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制度学派经历了显著的发展,这一时期涌现出了几位关键人物,如G.C.米恩斯、A.伯利和C.E.艾尔斯。米恩斯与伯利着重探讨了法律制度和形式如何影响企业的所有权结构与经营方式,他们的研究揭示了法律在经济变迁中的重要角色。艾尔斯则从技术进步和社会评价标准变化的角度,剖析了工业化后社会演进的趋势,他们的贡献为新制度学派的形成起到了过渡作用。
制度学派起源于美国,是德国历史学派的一种变异,其核心关注点在于研究制度以及制度因素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力。尽管米切尔曾试图将理论源头追溯至19世纪前期英国经济学家琼斯的著作,但琼斯的理论在当时和后来并未产生显著影响。制度学派被称为德国历史学派在美国的变种,主要体现在其独特的研究方法上,区别于英国和奥地利经济学家的抽象演绎方式。
与主流的经济学派不同,历史学派和制度学派采用历史归纳法和历史比较法,不将资本主义社会简化为“经济人”的抽象集合,也不认为经济变动是自然规律的必然结果。他们强调,每个民族和经济制度的发展都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发生的,因此揭示出的规律不具备普适性,而具有鲜明的实证性与历史性。
制度学派(institutional school)是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诞生在美国的一个经济学派别,重要代表人物有凡勃伦、康蒙斯、米切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