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总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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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21:57

工伤保险条例旨在确保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的员工能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并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根据条例,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员工缴纳保险费。无论是组织内的职工还是个体工商户雇工,都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遵循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相似的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在内部公开其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信息,同时,企业和员工需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以预防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


当职工遭受工伤时,用人单位需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其得到及时救治。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而县级以上地方社保行政部门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事务,由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处理这些事务。


在制定工伤保险和标准时,社保行政部门会考虑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确保制度的公正和合理。


扩展资料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解出现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认真总结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于2009年7月起草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报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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