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一章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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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00:56


为了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要求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若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用,则无需再缴纳排污费。若排污者自建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处置设施,亦自建成后不再缴纳排污费。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相关收费办法将另行制定。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所有排污费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有征收的排污费应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则由本部门预算列支,并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排污费应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对于截留、挤占或挪用排污费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


扩展资料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国家的一项法令; 第 369 号;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1月30日*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 二○○三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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