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前提条件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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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18:25

侵占罪的成立前提在于合法持有他人的财物。这种持有不仅限于直接占有,也包括通过合法方式代为保管。例如,人们在受他人委托购买商品或因无因管理而持有他人的财产,即使没有明确的合同,只要基于日常行为规则存在委托关系,就视为合法持有。


另一种情况是合法持有他人的遗忘物和埋藏物。遗忘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暂时遗忘的财物,而遗失物则因疏忽丢失且难以找回。尽管遗忘物与遗失物在控制程度上有所区别,但两者本质上都是所有人非自愿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尽管在遗失物的情况下,权利人可能难以要求拾取者归还,但若拾取者拒绝归还,可能构成侵占罪。


然而,非法持有的财物状态并不构成侵占罪的前提。例如,甲委托丙向乙行贿,但丙私自占有,由于甲的委托行为本身非法,丙与财物的占有关系不合法,因此丙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这些非法获取的财物通常会按照法律程序被没收。同样,窝藏或代售赃物的行为,由于缺乏合法委托关系,行为人占为己有却不退还,应分别以窝赃罪或销赃罪论处,而非侵占罪。


扩展资料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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